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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7〕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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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9-30 03:25:14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331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推动各地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2017〕108号
发布日期 2017-09-27 生效日期 2017-09-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xjda.gov.cn/WS01/CL0117/19547.html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管理局),石河子、图木舒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推动各地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内容
 
  (一)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的行为;
 
  (二)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彩页、音视频、广告等虚假标识声称行为;
 
  (三)食品和保健食品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掺杂使假行为。
 
  二、整治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生产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建立并执行原辅材料采购验收制度、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贮存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培训、消费者投诉受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合格产品管理、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追溯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或备案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未经批准不得变更。生产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其产品标签标识、说明书和广告宣传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和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二)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各地监管部门要按照区域为主、层级为辅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把最严格的监管落到实处
 
  一是对生产企业认真排查。重点检查无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已获食品生产许可证、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掺杂使假、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召回相关产品。涉嫌犯罪的,各部门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重点检查企业类型:压片糖果、固体饮料、代用茶、饮品和以胶囊或口服液等形式生产食品的生产企业。在国家未明确普通食品能否以胶囊、片剂、口服液形式生产前,各地可暂停审批,食品生产企业也不可此类形式生产食品。
 
  严禁科研机构以科研、研发名义组织生产所谓的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未获得保健食品注册的产品进行委托加工。检查保健食品是否按照注册或备案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是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重点是抽检:非食用物质(西布曲明、咖啡因、酚酞、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盐酸二甲双胍、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吡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洛伐他汀、氨氯地平和硝苯地平共14种)、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铅、砷)、功效成分及标志性成分、胶囊壳中铬等。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一是要查清问题产品来源和流向,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问题产品并进行召回,责令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对召回、下架的问题产品要及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涉及其他地区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控制措施。二是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抽检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三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综合治理,实现社会共治。一方面,各地食药监管部门要联合新闻媒体和相关行业组织,明察暗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企业依法从严打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检测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以及依法处置信息等,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将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失信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到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鼓励群众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鼓励因上述违法行为受到身体、经济损害的消费者投诉。对各类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快速核实、快速处理。对于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一查到底,生产环节的要延伸到经营环节,召回相关产品,经营环节的要上溯到生产环节,彻查来源和其他销售渠道。工作中注意部门间沟通协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举报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0月15日前)。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欺诈和虚假宣传检查整治工作的工作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启动整治行动的信息,要通过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互联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检查整改阶段(2017年12月1日前)。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完成辖区内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隐患排查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直至整改到位。
 
  (三)汇总报告阶段。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汇总整理本辖区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四)抽查检查阶段(2017年12月16日-2018年6月30日)。根据投诉举报和抽检等情况,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适时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对发现生产秩序混乱、治理措施不力的辖区监管部门进行通报。
 
  四、工作保障
 
  (一)积极宣传引导。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联合新闻媒体和行业组织,广泛开展保健食品常识的科普宣传,增加消费者健康养生常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保健食品的辨识和认知能力,指导消费者科学选购。
 
  (二)加强协调沟通。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整治工作中生产监管与流通监管、稽查之间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并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推动齐抓共管,提升监管效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于发现的食品和保健品违规生产、非法宣传、非法添加等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评议考核。各地治理食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诈、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和成效,将纳入2017年对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工作评议考核。请于2017年12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和附件报送到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 系 人:刘岳强、汪令华
 
  联系方式:0991—2631252
 
  电子邮箱:xjspjgc@sohu.com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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