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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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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9-13 09:32:38  来源: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47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我省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口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现将《安徽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通信管理局,安徽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安徽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通信管理局,安徽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安徽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安徽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9-06 生效日期 2017-09-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ada.gov.cn/4117518/6446943.html
各市、直管县食品(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工商质监)局、文广新局(文化委、文化旅游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网信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我省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口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推动各地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省食药安办、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等9部门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行动。现将《安徽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安徽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
 
  2017年9月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安徽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食品、保健食品领域虚假宣传、欺诈营销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严肃整治、严厉打击,确保食品、保健食品安全,净化规范食品、保健食品市场秩序,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二、治理内容
 
  (一)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二)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
 
  (三)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以及以销售保健食品养老、养生项目为名非法集资各类欺诈等活动;
 
  (四)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五)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主要措施及任务分工
 
  (一)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单位以及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一是落实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标签标识和广告宣传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生产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建立并执行原辅材料采购验收制度、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贮存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培训、消费者投诉受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或备案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责任单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是强化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食品、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是所经营产品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审核查验等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确保经营的食品、保健食品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的要求,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在核准的范围、地点从事销售,不得超范围或在许可地点以外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经营活动。没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
 
  责任单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级商务部门
 
  三是明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以及为会议营销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开办者、出租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对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能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商务部门、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省通信管理局
 
  四是强化广告发布单位的法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加强审查,依法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时应取得合法、有效的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赔偿。广告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单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五是强化进口商主体责任。进口商对其进口食品、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标签真实承担法律责任,进口商发现进口食品、保健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召回相关产品,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责任单位: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各级商务部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各地监管部门要按照区域为主、层级为辅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
 
  一是排查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无食品生产许可、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掺杂使假、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召回相关产品。涉嫌犯罪的,各部门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级公安部门
 
  二是排查经营企业。重点检查不具备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三是排查非实体店经营单位。重点检查通过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食品或保健食品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以及超范围经营、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产品标签标识、网页宣传中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的,责令下线并召回相关产品,按照属地管理职责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对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电视台、报刊、互联网交易平台、宾馆、会场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转请相关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对涉外网站,转请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核实处理。涉及进口产品的,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各级商务部门、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通信管理局
 
  四是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加大对网络销售、会议销售、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产品的抽检力度。重点是抽检:非食用物质(西布曲明、咖啡因、酚酞、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盐酸二甲双胍、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吡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洛伐他汀、氨氯地平和硝苯地平共14种)、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铅、砷)、功效成分及标志性成分、胶囊壳中铬等。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一是要查清问题产品来源和流向,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问题产品并进行召回,责令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对召回、下架的问题产品要及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涉及其他地区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控制措施。二是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抽检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公安部门
 
  五是加大对食品功能声称广告违法和虚假宣传的监管处罚力度。依法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切实履行广告审查责任。严肃查处食品广告中虚假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涉及欺诈和虚假宣传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责令停止播出、下线,对保健食品产品广告批准文号在有效期内的,一律撤销或收回广告批准文号并移送工商等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级公安部门
 
  六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综合治理,实现社会共治。一方面,各地监管部门要联合新闻媒体和相关行业组织,明察暗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平台运营商依法从严打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检测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以及依法处置信息等,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将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失信记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到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鼓励群众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鼓励因上述违法行为受到身体、经济损害的消费者投诉。对各类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快速核实、快速处理。对于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一查到底,生产环节的要延伸到经营环节,召回相关产品,经营环节的要上溯到生产环节,彻查来源和其他销售渠道。工作中注意部门间沟通协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举报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级公安部门、各级商务部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通信管理局
 
  四、时间安排
 
  (一)检查整改。2017年12月31日前,各地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职责,按照本方案规定完成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隐患排查和检查,对发现问题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直至整改到位。
 
  (二)抽查检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0日,根据投诉举报和抽检等情况,省食药安办将联合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行业组织,组织对重点地区督查。对发现市场混乱、治理措施不力的相关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和曝光。
 
  五、工作保障
 
  (一)提高认识。各地要充分认识治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增强工作的敏感性及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行动方案的要求,切实抓好整治工作。
 
  (二)加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联合新闻媒体和行业组织,广泛开展以新《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以及保健食品常识的科普宣传为重点,增加消费者健康养生常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保健食品的辨识和认知能力,指导消费者科学选购。
 
  (三)通报协查。各地要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号)及我省有关要求,建立相互沟通协调和通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对于发现的食品和保健食品违规营销、非法宣传、非法添加、非法生产等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评议考核。各地治理食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诈、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和成效,纳入2017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食品药品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五)信息报送。各地及时总结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处理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应等,及时、准确、全面上报工作信息和进展情况,重要紧急信息随时报送。各市、省直管县食品(食品药品)安全办需全面汇总整理本地区整治工作情况,于2018年1月5日前报送省食药安办。
 
  联系人:肖刚,电话:0551-62999328,邮箱:ahsab123@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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