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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保〔201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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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8-28 10:37:44  来源: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2089
核心提示:现将《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保〔2017〕30号
发布日期 2017-08-24 生效日期 2017-08-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tjmqa.gov.cn/zwgk/gzwj/15538.html
各区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和《天津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津食安办〔2017〕2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推动各区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四个最严”要求,组织开展我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进一步明确食品、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监管,加大监督检查与排查、抽样检验力度,加强联合执法,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综合治理工作,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食品安全法》和 “四个最严”的要求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二)本市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增强诚信、守法和自律意识。
 
  (三)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广告发布单位切实落实法律责任。
 
  (四)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全面排查、抽样检验力度,加强联合执法,强化行刑衔接,切实夯实各区、各有关部门监管责任。
 
  (五)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得到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市场环境得到根本净化,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六)全面总结专项行动的相关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做到“抓铁有痕,踏石留印”。
 
  三、治理重点
 
  (一)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二)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
 
  (三)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发布虚假信息、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四)未经审查或未经严格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五)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六)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治理措施
 
  (一)强化源头治理,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1.重在源头治理。督促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引导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标签标识和广告宣传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确保食品安全。
 
  2.明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明确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以及为会议营销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开办者、出租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对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报告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
 
  (二)认真排查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
 
  1.认真排查食品、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单位。重点检查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的行为;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掺杂使假、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着重做到罚管并治,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反弹回潮,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2.严格非实体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单位排查。根据非实体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单位的申请,严格许可审批程序与审查标准,依法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检查销售者通过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食品或保健食品的单位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本市开展网络食品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取得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凭证。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超项目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检查和处理结果全部向社会公开。
 
  3.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等9部门通知中抽检的相关要求,结合有关抽检计划和任务,科学组织开展本区域、本条口整治的抽检工作。重点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加大对网络销售、会议销售、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产品的抽检力度。重点是抽检:非食用物质(西布曲明、咖啡因、酚酞、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盐酸二甲双胍、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吡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洛伐他汀、氨氯地平和硝苯地平共14种)、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铅、砷)、功效成分及标志性成分、胶囊壳中铬等。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监督销售者下架、退市,追根溯源,查清问题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来源;对下架停售的问题食品或保健食品要及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要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抽检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4.加强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一是利用广告监测平台加大对我市媒体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力度,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批程序,严格审查广告内容,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做出公告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加强对相关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1.联合新闻媒体和相关行业组织,明察暗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平台运营商依法从严打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检测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以及依法处置信息等,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将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失信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到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2.拓宽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有效投诉举报,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做实一线维权阵地,对各类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快速核实、快速依法处理。对于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一查到底,生产环节的要延伸到经营环节,召回相关产品,经营环节的要上溯到生产环节,彻查来源和其他销售渠道。工作中要注意部门间沟通协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五、时间安排
 
  (一)启动部署阶段(2017年8月25日前)
 
  各有关处室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主动认领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全面启动和部署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
 
  (二)全面排查整治阶段(2017年8月26日至12月21日)
 
  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等9部门通知和本方案中提出的治理措施,各区局利用近四个月时间,采取全面检查、突击重点检查、抽样检查等方式,全面组织开展本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排查整治工作。各区局在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排查台账,逐一进行“销号管理”,后期全面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提升落实到位,做到罚管并治,防止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回潮”。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7年12月22日至12月底)
 
  各有关处室、各区局要全面总结分析本次专项整治中的相关经验,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研究建立配套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长远上解决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局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做好治理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局要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本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到人,从“人、财、物”全力保障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特别是对抽检工作的经费保障,确保整治工作有效开展。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处室和委新闻中心要联合行业组织和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科普宣传,增加消费者健康养生常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保健食品的辨识和认知能力,指导消费者科学选购。各区局要充分利用本区宣传媒体,宣传本次专项治理取得的成效,提高群众知晓度、满意度,积极正面引导,公开检查和处理情况,剖析典型案例,引以为戒,确保公众消费安全。
 
  (三)加强协调配合。本次专项治理中,各有关处室、各区局既要各司其职,也要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加强信息沟通,确保信息共享,重拳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违法犯罪的,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号)和有关要求,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办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肃督导检查。各有关处室要按照业务条口,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对各区局对口业务进行督导检查,督查中发现组织开展工作不认真,任务落实不力,履职不到位的,各有关处室要发送督办函,指明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时限,并将督查情况信息及时报送委保健食品监管处。各有关处室要定期形成督查报告,将有关督查情况报送委保健食品监管处,重要信息随时报送,确保在国务院食安办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组织开展的抽查检查中,我市不出问题,不被曝光。
 
  (五)严格信息报送。各有关处室、各区局要按照本方案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各区局以月为单位,汇总本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于每月25日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信息上报至委保健食品监管处,各区局于2018年1月8日将整治工作情况总结和配套建立的长效机制报送委保健食品监管处,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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