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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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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8-23 09:46:35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3985
核心提示: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做好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以下简称“二品一械”)广告审查监管工作,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稽〔2015〕145号
发布日期 2015-07-31 生效日期 2015-07-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0-12-09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废止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2020年第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做好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以下简称“二品一械”)广告审查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新修订广告法和食品安全法及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从严审批广告:
 
  (一)新修订的广告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三十八条对“二品一械”广告中代言人限定和代言人必须遵守的义务等做出相关规定,“二品一械”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代言人名义和形象对商品、服务予以推荐或证明。按照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为代言人不得以患者或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二)新修订的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五)款和第十九条规定,大众媒体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字样;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二品一械”广告。
 
  (三)新修订的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二品一械”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传媒不得发布“二品一械”广告。
 
  (四)新修订的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及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二品一械”广告中不得出现“获得国家非物质遗产”和“驰名商标”等内容。同时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应当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食用。鉴于其属性特殊,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按处方药广告审批管理,其他类别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按非处方药审批管理。
 
  二、新修订的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发布虚假广告……并由广告机关撤销广告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做出明确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两年内不受理其广告申请不再执行。
 
  三、新修订的广告法将于2015年9月1日正式执行,对不符合新修订广告法条款规定,审批的“二品一械”广告,一律停止发布,广告批准文号自动作废。
 
  四、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保健食品广告审批部门。凡是将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权限下放到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在2015年10月1日以前,一律收回其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事权。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保健食品广告审批职责,加强保健食品广告审批管理工作。
 
  五、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新修订的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在广告审批中,及时掌握广告法律法规的新规定,从严审批“二品一械”广告,切实做好广告审批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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