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江西省食品安全办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食安办健食〔2017〕1号)

江西省食品安全办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食安办健食〔2017〕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8-11 16:16:03  来源:江西省食药监局  浏览次数:2063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省食品安全办等十个部门制定了《江西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江西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通信管理局,江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通信管理局,江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赣食安办健食〔2017〕1号
发布日期 2017-08-09 生效日期 2017-08-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jxda.gov.cn/ZWGK/GZTZ/2017/08/18659436.html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安全办、公安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分支机构: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省食品安全办等十个部门制定了《江西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食品安全办                     江西省通信管理局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工商局                          江西省质监局
 
  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江西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7年8月9日
 
  江西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
 
  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对我省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行为的监管,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内容
 
  (一)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二)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
 
  (三)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四)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五)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治理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单位以及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1、强化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标签标识和广告宣传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生产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建立并执行原辅材料采购验收制度、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贮存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培训、消费者投诉受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批准或备案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保健食品符合现行规定、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2、强化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食品、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是所经营产品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审核查验等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确保经营的食品、保健食品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的要求,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保健食品;应当设立提示牌,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应当全面清查销售的产品,防止出现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的情形。没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
 
  3、明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以及为会议营销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开办者、出租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重点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项目是否包括相应的产品类别、许可经营场所是否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并进行实名登记;应当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和宣传活动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能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4、强化广告发布单位的法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加强审查,依法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赔偿。广告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5、强化进口商主体责任。进口商对其进口食品、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标签真实承担法律责任,进口商发现进口食品、保健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召回相关产品,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各地监管部门要按照区域为主、层级为辅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
 
  1、对生产企业认真排查。重点检查无食品生产许可、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掺杂使假、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标签说明书标注的内容与注册证书或备案信息的内容不一致的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召回相关产品。涉嫌犯罪的,各部门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
 
  2、对经营企业认真排查。重点检查不具备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对保健食品,重点查对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配合)
 
  3、对非实体店经营单位认真排查。重点检查通过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食品或保健食品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以及超范围经营、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产品标签标识、网页宣传中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的,责令下线并召回相关产品,按照属地管理职责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对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电视台、报刊、互联网交易平台、宾馆、会场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转请相关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对涉外网站,转请网信部门核实处理。涉及进口产品的,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工商、新闻出版广电、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通信管理、网信部门配合)
 
  4、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加大对网络销售、会议销售、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产品的抽检力度。重点是抽检:非食用物质(西布曲明、咖啡因、酚酞、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盐酸二甲双胍、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吡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洛伐他汀、氨氯地平和硝苯地平共14种)、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铅、砷)、功效成分及标志性成分、胶囊壳中铬等。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一是要查清问题产品来源和流向,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问题产品并进行召回,责令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对召回、下架的问题产品要及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涉及其他地区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控制措施。二是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抽检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
 
  5、加大对食品功能声称广告违法和虚假宣传的监管处罚力度。依法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切实履行广告审查责任。严肃查处食品广告中虚假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涉及欺诈和虚假宣传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责令停止播出、下线,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商部门负责,食品药品监管、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网信部门配合)
 
  6、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综合治理,实现社会共治。一方面,各地监管部门要联合新闻媒体和相关行业组织,明察暗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平台运营商依法从严打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检测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以及依法处置信息等,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将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失信记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到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鼓励群众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鼓励因上述违法行为受到身体、经济损害的消费者投诉。对各类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快速核实、快速处理。对于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一查到底,生产环节的要延伸到经营环节,召回相关产品,经营环节的要上溯到生产环节,彻查来源和其他销售渠道。工作中注意部门间沟通协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举报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商、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通信管理、网信部门配合)
 
  三、时间安排
 
  (一)检查整改。2017年12月31日前,各地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职责,按照本方案规定完成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隐患排查和检查,对发现问题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直至整改到位。
 
  (二)抽查检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根据投诉举报和抽检等情况,省食品安全办将联合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行业组织,组织对重点地区检查。对发现市场混乱、治理措施不力的相关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和曝光。
 
  四、工作保障
 
  (一)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联合新闻媒体和行业组织,利用权威渠道和媒介,扩大食品、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和覆盖面,提升企业知法知标、守法经营的自觉能力。广泛开展保健食品常识的科普宣传,增加消费者健康养生常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保健食品的辨识和认知能力,指导消费者科学选购。
 
  (二)通报协查。各地要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号)和有关要求,建立相互沟通协调和通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对于发现的食品和保健食品违规营销、非法宣传、非法添加、非法生产等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评议考核。各地治理食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诈、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和成效,将纳入2017年对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
 
  (四)信息报送。请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安全办于2017年8月31日前,收集汇总所在地各部门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的动员部署、具体措施、工作开展和阶段成效等有关情况,结合前期开展的保健食品质量提升年活动取得的成效,形成阶段工作总结,阶段性工作总结中应有措施、有成效、有数据、有案例,报送省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安全办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收集汇总取得的成效并上报工作总结,工作总结中应有投诉举报受理、案例和信息公开情况,报送省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联系人:省食安办(省食药监局)保健食品处刘海刚
 
  联系电话:0791-88158063
 
  电子邮件:372106400@qq.com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096)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2)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1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