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餐饮服务环节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公示管理规定(试行)》,并经2017年第10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餐饮服务环节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公示管理规定(试行)》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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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暂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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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7-07-24 | 生效日期 | 2017-07-24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规范性文件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www.xizangfda.gov.cn/WS01/CL0025/180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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