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50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5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7-20 04:23:07  来源:农业部办公厅  浏览次数:323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2017年中央1号文件、全国渔业渔政工作会议和《农业部关于加快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精神,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打好水产品质量安全提升的硬仗,农业部决定2017年继续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建设工作,发布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将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渔〔2017〕50号
发布日期 2017-07-12 生效日期 2017-07-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贯彻落实2017年中央1号文件、全国渔业渔政工作会议和《农业部关于加快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精神,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打好水产品质量安全提升的硬仗,我部决定2017年继续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建设要以责任主体和流向管理为核心、以追溯二维码为载体,推动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相衔接,逐步实现水产品“从池塘到餐桌”全过程追溯管理,切实做到“信息可查询、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
 
  (一)明确可追溯试点对象。可追溯试点建设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可追溯信息平台,将本单位或本区域主要产品纳入平台,实现产品信息可追溯。
 
  (二)做到主体责任可追溯。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做到投入品、苗种和水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追踪。一要建立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可追溯制度,落实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制度,销售的水产品应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产品标签。二要做到投入品、苗种来源可追溯,使用情况(日期、用量、地点)可追溯。三要做到水产品生产主体和生产批次可追溯,实现同一天、同一池塘(网箱、养殖池)、同一品种产品来源和去向可追溯,部分名贵品种要实现单体追溯,例如龟、鳖、蟹等。
 
  (三)满足信息查询需求。试点单位可追溯信息管理平台须具备与本区域内省级平台或与我部平台对接的条件和功能。试点单位须具备实现水产品可追溯的硬件条件,包括可追溯系统、计算机、二维码或标签打印机等,并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将企业产品生产信息、投入品使用信息和质检信息等输入到可追溯管理平台,做到从投入品到养殖产品全程可追溯。
 
  二、任务分工
 
  (一)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建设工作方案,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工作。
 
  (二)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拟申请验收项目进行审核把关。
 
  (三)可追溯试点建设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按本通知和委托任务书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接受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承担项目主体责任。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对试点单位的日常管理、信息采集录入、追溯标签使用、扫码交易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达到建设要求。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8月11日前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二)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要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参与,指导水产品养殖经营者提高质量安全意识,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我部将积极整合相关项目资源集中支持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建设工作。
 
  (三)扎实做好可追溯试点建设工作。渔业部门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重点进行区域内可追溯信息平台建设,试点选择区域内一个或多个品种纳入平台管理。渔业经营主体(河鲀除外)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要围绕本单位生产经营过程建立本单位可追溯信息平台,将本单位生产经营水产品纳入平台管理。承担河鲀可追溯试点建设项目单位要建立可追溯信息平台,实现河鲀从生产到销售的全程可追溯管理。
 
  全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达到创建标准,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2017年可追溯试点建设工作应于2018年6月底之前申请验收。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科技与质量监管处刘莎莎(电话010-59192950,传真59192990,邮箱sunfish@agri.gov.cn)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7月12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8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945)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37)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5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