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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闽质监标〔2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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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6-30 03:08:49  来源: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2684
核心提示:现将2014年12月30日省质监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的《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闽质监标〔2015〕3号
发布日期 2015-01-05 生效日期 2015-01-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fjqi.gov.cn/xxgk/zfxxgk/xxgkml/zjyw/bzh/201501/t20150105_456823.htm
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2014年12月30日省质监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的《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质监局2001年印发的《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闽质技监标〔2001〕158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1月5日
 
  附件下载:
 
     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若干意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关于在部分省市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声明公开等活动;食品、药品及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除外。
 
  第三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第四条  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
 
  (三)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
 
  (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
 
  (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
 
  (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
 
  (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
 
  第六条  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标准。
 
  第二章  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及复审
 
  第七条  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第八条  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
 
  (二)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三)试验方法的科学性;
 
  (四)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
 
  (五)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
 
  第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由企业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
 
  第十条  专家组负责标准的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应当由研发、生产、检验、销售等方面人员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直接参与企业产品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审查。
 
  第十一条  参与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者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了解相关产品生产的工艺、技术要求和国内外该领域技术、标准发展的状况。
 
  第十二条  标准起草单位提交专家组的审查材料不得少于下列内容:
 
  (一)标准文本(送审稿);
 
  (二)标准编制说明;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资料;
 
  (四)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试验验证报告;
 
  (六)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
 
  第十三条  标准审查必须经专家组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专家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填写审查单(会议纪要)。
 
  审查情况应当包括:审查日期、地点、起草单位、组织审查机构、参加审查人员名单。审查结论主要涉及:评价意见、主要修改意见和采纳情况;所审查的企业产品标准送审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理由和相关影响的说明;是否予以通过审查等内容。
 
  审查结论可以作为企业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的技术依据。
 
  第十四条  参加标准审查的专家在审查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严肃认真的态度,保证审查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标准审查活动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第十六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代号、编号方法:
 
  Q/  □□□□ □□□-□□□□
 
  --  ---- ---- ----
 
  |    |     |    |
 
  |    |     |    |
 
  |    |     |     -----标准年代号
 
  |    |     |
 
  |    |      ---------标准顺序号
 
  |    |
 
  |     --------------企业代号
 
  |
 
  ------------------企业标准代号
 
  企业代号由企业名称简称的四个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组成。
 
  第十七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从企业产品标准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复审后应当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明确结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及时对已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复审: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
 
  (四)企业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
 
  (五)标准声明公开的有效期届满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
 
  第三章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企业产品标准实行备案的具体形式,企业产品标准声明公开后视同企业完成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当以自我声明公开形式为主。特殊情况下,纸质材料备案可作为过渡。
 
  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企业应当在全国统一开放的标准公共服务平台上声明公开产品标准信息,声明公开的内容纳入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
 
  因平台建设不完善、数据库拥堵等外在客观因素制约,造成企业无法及时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可以向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材料备案(见附件1)。待制约因素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企业须将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材料备案的内容录入到全国统一开放的标准公共服务平台上声明公开。逾期未声明公开的,纸质材料备案视为无效。
 
  第二十一条  企业声明公开的产品标准包括企业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企业依法制定的产品标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公开产品标准信息应包括: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号;执行企业制定的标准的,应公开企业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包括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和对应的检验试验方法,企业也可选择公开企业产品标准全文。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销售产品之前,应当自我声明公开企业产品标准,鼓励企业公开服务标准。企业应确保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真实、有效,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声明公开的有效期为3年。声明公开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以依法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备案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应当在该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逾期未声明公开的,前次备案注销。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企业有权对公开信息进行修改、更新。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相应时段内声明公开的产品标准的要求。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应当在全国统一开放的标准公共服务平台上声明。逾期未声明的,且在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效期内,视为企业仍然执行该产品标准,企业应当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将旧名称办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予以废止,同时以新名称重新办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后,企业需要已备案证明的,可向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自我声明公开办理的实际情况,出具《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明书》(见附件2)。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鼓励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制定并公布本行业需要公开的标准清单和产品标准的关键指标清单,并指导企业完善企业产品标准。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开展标准评价与咨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活动中,要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服务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  企业在申报名牌产品、标准贡献奖、政府质量奖、龙头企业等良好行为活动中,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负责评选的单位须查验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经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产品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声明公开或复审的,属无标准生产。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开的标准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三条  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修改或撤销某项标准时,应通过企业所在地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三十四条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监督检查的规划,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处理对企业产品标准的投诉或举报,负责对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信息进行监督抽查,发现未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或者超过备案有效期限而未声明公开的,应当书面通知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已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责令企业停止实施、限期改正。企业在接到通知后三十个自然日内,应向通知的发出部门报告执行结果。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未停止实施、未限期改正的企业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企业失信记录,向社会依法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未作规定的事项,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闽质技监标〔2001〕158号)同时废止,其附件《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省级备案目录》一并废止。
 地区: 福建 
 标签: 企业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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