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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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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6-20 09:56:2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769
核心提示:自2018年1月1日起,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17年第26期
发布日期 2017-06-08 生效日期 2017-06-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通用基础
备注 http://www.gxfda.gov.cn/gxfdanet/qitagongshigonggao/28770.jhtml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我区相关工作的衔接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二、持《食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SC证)的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在保健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SC证编号,不再标注旧证号,保健食品生产者存有的旧版包装和标签,可以继续使用至2018年10月1日止。
 
  三、根据食品生产许可“一企一证”原则,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同时生产其他类别食品,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含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类别、品种等)的,由自治区局规定的许可权限受理机关统一换发新证,原SC证予以收回,新SC证增加此次变更的相应信息,许可类别按许可先后顺序标注,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按许可类别对应的顺序标注,发证机关为受理审批机关,明细表变更相应信息。同时申请多个类别食品的(包括新申请、延续、变更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第十六条要求办理。
 
  发证方式自本通告发布之日开始执行,与此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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