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告

关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6-20 09:56:2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785
核心提示:自2018年1月1日起,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17年第26期
发布日期 2017-06-08 生效日期 2017-06-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通用基础
备注 http://www.gxfda.gov.cn/gxfdanet/qitagongshigonggao/28770.jhtml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我区相关工作的衔接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二、持《食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SC证)的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在保健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SC证编号,不再标注旧证号,保健食品生产者存有的旧版包装和标签,可以继续使用至2018年10月1日止。
 
  三、根据食品生产许可“一企一证”原则,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同时生产其他类别食品,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含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类别、品种等)的,由自治区局规定的许可权限受理机关统一换发新证,原SC证予以收回,新SC证增加此次变更的相应信息,许可类别按许可先后顺序标注,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按许可类别对应的顺序标注,发证机关为受理审批机关,明细表变更相应信息。同时申请多个类别食品的(包括新申请、延续、变更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第十六条要求办理。
 
  发证方式自本通告发布之日开始执行,与此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8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26)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