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5-25 16:34:00  来源: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09
核心提示: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我们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财政部下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陕西省食品药品投诉管理办法(试行)》(陕食药监发〔2014〕22号)制定了《西安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西安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7-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xafda.gov.cn/ptl/def/def/index_1259_2780_ci_trid_2043350.html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我们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财政部下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陕西省食品药品投诉管理办法(试行)》(陕食药监发〔2014〕22号)制定了《西安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西安市财政局
 
  2015年7月24日
 
  西安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陕西省食品药品投诉管理办法(试行)》(陕食药监发〔2014〕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西安市及其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且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方可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
 
  第三条 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受理、评定、告知和发放等工作。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的跨行政区域的举报,实际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局分别查处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举报奖励部门。
 
  第四条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编制并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财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3%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5%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对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药品“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举报,奖励按照第九条标准计算后再追加奖金金额的10%。
 
  第十一条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在生产、流通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金额按照第九条标准计算后再追加1倍。
 
  第十二条  鼓励内部人员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具体如下:
 
  (一)内部人员是指与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者是非法研制生产经营机构的内部知情者。其中不包括企业业主、法人,违法行为的组织者、出资人和因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
 
  (二)对内部人员举报违法事实经查证后奖励按照第九条标准计算后再追加1倍。
 
  第十三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但案件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奖励按照第九条标计算后再追加规定比例的金额。
 
  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举报奖励的执行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当自结案之日起15日内,告知符合本制度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奖励申请。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申请。
 
  第十六条  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之后,应在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予以审查认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书面通知举报人。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举报人30个工作日内持奖励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在举报奖励部门直接领取奖金,或者按照举报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提供的帐号或卡号,直接办理奖励资金转帐手续,也可由举报人的委托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奖励通知书和举报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及举报人出具的委托书(举报人应签名并加盖印章)领取奖金。
 
  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九条 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查证、奖励、宣传过程中,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相关情况。举报奖励卷宗材料必须定密归档,保证被举报人的信息不被泄露。违反上述规定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骗取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有故意泄密行为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制度制定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16日西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西安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试行)》(市食安委发[2011]5号)自新办法颁布之日废止。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099)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