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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创建山东省食品安全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菏政办发〔20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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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5-25 14:21:49  来源: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674
核心提示:《菏泽市创建山东省食品安全城市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3月10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菏政办发〔2017〕6号
发布日期 2017-03-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zfxxgk.heze.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68/site/art/2017/4/6/art_602_4245.html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创建山东省食品安全城市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3月10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0日
 
  菏泽市创建山东省食品安全城市实施方案
 
  为做好山东省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城市和食品安全先进县(市、区)创建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0号)、《山东省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考核评价标准(试行)细则》,结合菏泽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全面落实省政府“市市创、县县创”的部署要求,以建设“食安菏泽”为目标,以创建食品安全城市为抓手,统领整个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现各级政府落实属地责任,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促进形成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推动全市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 创建原则
 
  (一)政府主导,统一部署。市级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领导创建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创建工作的主体,结合本地实际,具体组织实施创建工作。
 
  (二)多方协作,全面推进。充分调动社会各方资源和各部门力量,多措并举,多元参与,推动政民互动、社会共建。
 
  (三)城乡结合,全域覆盖。注重城市、农村两手抓,城乡同创,全域创建。
 
  (四)积极创新,务求实效。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探索监管新模式、新机制、新举措,提高监管效能,有效防范和处置食品安全风险。
 
  (五)科学评价,群众满意。把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创城工作实效的标尺,实施动态管理。科学设定标准,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公平公正。
 
  三、基本目标
 
  (一)食品安全状况持续稳定良好。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尤其是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蛋、水产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主要食品和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安全状况稳定在较高水平,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使用明令禁止的高毒剧毒农药兽药情况得到有效控制。连续三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到位。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保障监管所需人、财、物的投入,建立食品安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监管执法实现全覆盖,有效整治食品安全问题;食品行业依法诚信经营,产业健康发展;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三)群众认可,社会满意。群众及社会各界对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认可度高,食品安全现状总体满意度在70%以上,考核评价在90分以上。
 
  四、责任分工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1.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对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党委、政府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明确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组织各部门制定出台年度食品安全监管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市食安办;责任单位:市编办、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切实建立统一权威、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配齐配强监管人员。健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全面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强化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达到省、市标准要求。(牵头单位:市编办、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确保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基本满足需要。市、县(区)检验总经费至少满足4.4份 /千人 /年的检验经费需求(不含快检),其中,县(区)检验总经费至少满足 3 份 /千人 /年的检验经费需求(不含快检)。(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食安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水产局、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按照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鲁食药监发〔 2014〕44 号)文件要求,配足配齐市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人员、仪器,使其具备对全市主要食品种类、重要食品安全项目检验及快检能力。县(区)级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到位,推进县(区)级及其派出机构快检车、快检设备配备和快检室建设,搭建快检信息平台,提高基层快检能力。(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5.层层建立并严格落实政府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权重占 5%以上。加强对下级政府(管委会)、本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牵头单位:市食安办、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实施最严格的监管。
 
  6.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加快建设主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施以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为基础的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诚信管理等制度,保障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实行模块化、规范化、痕迹化监管模式,实现抽样检验和现场检查有机结合。(牵头单位:市食安办;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水产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7.实行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加强种植、养殖监管,100%落实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推行兽药良好生产和经营规范,加强养殖环节自配饲料监管。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有关规定,杜绝农业投入品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行为。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100%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产地出具率和入市查验率均达到100%。建立完善肉菜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牵头部门:市食安办;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8.严格执行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许可、备案(报告、登记等)制度,全面建立监管档案。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合理确定监管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加大食品、食用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检验检测力度,扩大抽检范围,在产食品生产企业实现抽检全覆盖。严格监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批发、零售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大中型商场超市、供货商严格落实食品管理制度和《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各类经营者全面推行“一票通”追溯制度,保证全部食品可追溯。学校、旅游景区、车站码头、医院等周边食品店、餐饮店、食品摊贩全面落实“五项标准”。严格落实学校食堂“四查”制度,确保学生就餐安全。推进“明厨亮灶”、“清洁厨房”和“寻找笑脸就餐”行动,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公示率达100%。推进“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业户)安装高清实时监控设施,实现市、县两级视频监控平台互通互联,逐步实现全市食品药品视频监控平台和公安治安监控平台联网运行。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生产经营主体“黑名单”制度,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牵头单位: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产局、市畜牧兽医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9.加强生活饮用水质量安全、餐饮具消毒、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广告监管。建立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机制,餐厨废弃物流向清楚,处置规范。整治私屠滥宰行为,严防病死畜禽等进入屠宰、加工或消费环节。建立病死畜禽及不合格农产品无害化处理机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100%。强化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及城区早夜市、流动菜(果)贩等的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鼓励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在指定的临时区域、时段经营。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建立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农村集体聚餐管理。(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实行最严厉的处罚。
 
  10.以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超标、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私屠滥宰、食品广告虚假宣传、伪造生产日期等为重点问题,以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中型商场及连锁超市、食品供货商、城乡结合部以及校园、旅游景区、医院周边等为重点区域,以肉及肉制品、水产品、果蔬、乳制品、五毛小食品等为重点品种,特别对本地突出问题、潜规则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立案、严格查处。建立并严格执行问题食品后处理机制,确保问题食品及时依法处置,处置率达到 100%,处罚和责任追究到位。推进依法行政,促进规范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杜绝吃拿卡要等不文明执法行为。(牵头单位:市食安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办;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产局、市工商局、市畜牧兽医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1.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市、县(区)公安机关明确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时依法移送、立案、侦查、起诉、判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保持严惩重处的高压态势。加强信息通报、强化信息共享,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案件协查、产销监管衔接等协调联动机制,食安、农安、公安“三安”联动运转成熟有效,行刑衔接机制健全。积极配合检察院在食品安全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牵头单位:市编办、市食安办、市公安局、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水产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畜牧兽医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12.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培训教育、健康查体、食用农产品农业投入使用记录等监管制度,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和保障水平。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00%落实产品自检或委托检验制度并提供合格证明。推行质量授权人制度,实施食品召回制度,落实问题企业约谈制度。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集中培训不少于40学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牵头单位:市食安办;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产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畜牧兽医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3.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屠宰企业落实进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检测、流向登记等制度。食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生产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要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严格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牵头单位:市食安办、市农业局、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水产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畜牧兽医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4.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推行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或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85%以上达到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或 ISO 22000 的相关标准。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生产经营达到规范要求。城市大型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得到规范管理。市场开办者要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退市、信息通报制度。建立检验检测制度,大中型商场、超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测室设置率达到100%,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检测室或检测设备设置率达到90%以上;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学校食堂、大型餐饮单位建立快检室。(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产局、市工商局、市畜牧兽医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15.大力培育食品品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实现“食安菏泽”品牌培育目标。“三品一标”产品产地认定面积占食用农产品产地总面积的比率提高到60%以上;规模养殖场获得无公害认证的比率提高到70%以上;认证水产品面积占养殖总面积的比率提高到55%以上,蔬菜、果品等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程度提高到70%以上。深入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挖掘、保护和发展餐饮老字号和地方风味名吃,培育知名大型餐饮企业,创建餐饮安全示范街区、示范学校食堂和示范店。(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产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6.规划建设和升级改造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加工配送中心和农贸市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贸市场管理。积极引导推进食品生产企业升级改造,培育放心食品生产加工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促进流通和餐饮服务经营业态多元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推动流通和餐饮服务健康协调发展。(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六)强化风险管控。
 
  17.加强风险监测、会商、评估,完善地区间、部门间协作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建立监测信息通报、食品安全问题隐患报告和处置机制。市、县(区)有关部门根据上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相应工作。开展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和污染状况监测,加强畜禽养殖粪便污染防治。“菜篮子”产品监测合格率应达到98%以上,本地生产销售的蔬菜、果品等种植业产品中禁限用农药、畜产品中“瘦肉精”、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的监测合格率达到100%。各县(区)均设置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二级以上医院开展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工作。(牵头单位:市卫计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水产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畜牧兽医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8.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操作手册。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储备应急装备物资。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演练,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严格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及事件应急处置得当,无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未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牵头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食安办;责任单位: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9.规范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平台,促进部门间、区域间的食品安全信息互通共享。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宣传联络员制度和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机制。(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食安办;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产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畜牧兽医局、菏泽海关、菏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七)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20.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乡村和街道覆盖率达100%。加强新闻宣传,在主流媒体开设专栏,做好食品安全正面引导。开展公益宣传、“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和食品安全“五进”等宣传活动。(牵头单位:市食安办;责任单位: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1.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进行交流沟通。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生产经营主体违法信息及处罚结果等。(牵头单位:市食安办;责任单位: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12331、12345、12315 等投诉举报电话全覆盖并保持24小时畅通,投诉举报记录完整,投诉举报回复率100%。全面推行有奖举报,鼓励推行企业内部“吹哨人”制度。(牵头单位:市长热线办公室、市食安办;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产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畜牧兽医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3.支持媒体监督,鼓励群众参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代表等各方力量,加强对政府、监管部门、企业相关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营造社会共治良好氛围。鼓励成立各类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积极推进食品责任保险,区域内乳制品、白酒、规模以上肉制品等全省试点品种生产企业投保率达到85%以上。健全食品领域矛盾排查化解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建立完善第三方调解工作机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化解涉及食品领域各类矛盾纠纷。(牵头部门: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产局、市法制办、市畜牧兽医局、市金融办,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4.加快推进食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以及食品行业协会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信用菏泽”网站等进行公布,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食药监总局等2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962号)要求,对其实施联合惩戒。(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食安办;责任单位:市创建省食品安全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3月下旬)。制定菏泽市创建省食品安全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各自实施方案并报市食安办。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各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全面启动创建工作,根据需要市食安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阶段性评估。
 
  (三)自查整改阶段(2018年7月至9月)。市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照省考核评价标准,开展模拟测评,查漏补缺,抓好整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准备相关文件资料和现场。
 
  (四)考核评价阶段(2018年10月至11月)。向省食安办报送创建工作总结、自评报告,迎接上级对我市的考核评价。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和主创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菏泽市创建山东省食品安全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导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安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食安委成员单位要按照相关职责分工要求,认真履行职能,及时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创建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创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每项任务都要倒排工期,细化分工,落实责任,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要加大投入,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在满足创建工作需要基础上,做到公开透明、节俭高效,杜绝铺张浪费。
 
  (二)推动工作创新。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创建工作目标要求,把握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突出创建工作重点,积极探索符合监管实际、富有监管成效的新模式、新机制和新举措,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提升监管成效和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力争在监管体系、监管能力和监管实效等方面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三)广泛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把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城市食品安全工作水平的最终衡量标尺,广泛宣传创建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重点任务和创建标准等内容,增进社会了解,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创建、参与创建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查考核。各级政府要按照创建方案总体安排和时间节点要求,加强督办检查,狠抓工作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创建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和考核,对工作力度大、推进效果好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迟缓、措施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要严格规范创建活动管理,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违规操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考核评价工作,确保创建工作客观公正、创建结果有效可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严肃查处食品安全领域违规违纪、失职渎职行为,对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地区: 山东 
 标签: 食品安全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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