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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废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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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5-25 09:55:49  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1448
核心提示:经研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15〕14号)自即日起废止。
发布单位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5-22 生效日期 2017-05-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研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15〕14号)自即日起废止。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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