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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屠宰企业升级改造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7〕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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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4-10 02:31:58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浏览次数:1296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屠宰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要求,为全面提升屠宰环节肉食品质量安全和屠宰行业整体发展水平,国家、自治区鼓励小型畜禽屠宰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和标准建设,实现企业转型升级和行业结构优化。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文号 内农牧医发〔2017〕78号
发布日期 2017-03-27 生效日期 2017-03-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magri.gov.cn/zxq/xztz/653983.shtml
各盟市农牧业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屠宰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要求,为全面提升屠宰环节肉食品质量安全和屠宰行业整体发展水平,国家、自治区鼓励小型畜禽屠宰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和标准建设,实现企业转型升级和行业结构优化。为规范小型屠宰企业升级改造和达标验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小型屠宰企业是指截止2016年底经三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网络审核在册的B类畜禽屠宰企业。
 
  二、小型屠宰企业(B证)改造升级为A类畜禽屠宰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现有小型屠宰企业所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使用规划,有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明,且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建设用地或农村集体所有制建设用地。
 
  (二)现有小型屠宰企业环保要求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环保部门出具的正式排污许可证书;二是屠宰企业运行生产过程中环保部门出具的允许排放废气废水等方面的文件批复;三是与污水污物处理资质企业签订的污水污物处理合同。
 
  (三)现有小型屠宰企业除原有的设施设备外,必须至少含有排酸间、冷藏设施、检疫检验室及必备的检验检疫设施,有专业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生产区和生活区须明显隔离。
 
  (四)现有小型屠宰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内控和安全生产制度。并提供内部台账登记、人员管理、质量安全检查、产品追溯、安全生产及应急预案等相关资料。
 
  (五)现有小型屠宰企业近12个月内改造升级及标准化建设投入的正式票据。
 
  三、专家实地验收。由盟市组织验收专家组,本着“尊重现实,面向发展,严格条件”的思想,认真进行实地验收,并提供客观公正的专家意见书。
 
  四、小型屠宰企业(B证)改造升级后,先发为期一年的A类临时定点屠宰证。一年后根据改造后的企业经营模式、品牌化运作、屠宰数量、销售地区及内部质量控制等情况换发正式A类定点屠宰证。
 
  五、现有小型屠宰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新建屠宰企业,按照新建企业程序审定,各地应予积极引导和扶持。
 
  联 系 人:李  轲
 
  联系电话:0471-6651752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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