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渔业)主管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农业(渔业)行政处罚规范化建设,提高农业(渔业)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保证公平、公正、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杭州市农业(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也可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予以细化和量化。对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杭州市农业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杭州市农业(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杭州市农业局
2016年7月1日
杭州市农业(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一、基本原则
(一)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维护我市农业(渔业)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实施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遵循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原则,执法流程合法有效,充分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四)坚持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等因素,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量罚情节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3. 配合农业(渔业)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5.具有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1.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2.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4.主动投案,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的;
5.具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的。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1.实施违法行为,造成影响恶劣或严重后果的;
2.一年内农业(渔业)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3.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4.逃避、抗拒执法检查的;
5.故意隐瞒事实、转移、隐匿或销毁证据,提供虚假情况或材料的;
6.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执法人员、被害人等打击报复的;
7.为首组织或聚众违法的;
8.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
9.教唆、胁迫、欺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10.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量罚情节的适用
从轻处罚原则上应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选择适用较轻种类或较低幅度的处罚。从重处罚原则上应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选择适用较重种类或较高幅度的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在综合考量、研究、讨论等的基础上,在合法、合理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予以裁量。
已经作为认定构成违法依据或裁量阶次、分档依据的情节,不再重复作为从重、从轻情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前述情形应单独进行行政处罚或另有其他规定的,不作为从重、从轻情节。
三、裁量阶次划分及认定
违法行为按照相对严重程度原则上划分为较轻违法、一般违法、严重违法三个裁量阶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应当适用特定处罚种类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划分为较轻违法、一般违法、严重违法、特别严重违法四个裁量阶次。
基准中已明确各裁量阶次具体认定依据的,原则上应按照规定的依据认定阶次并裁量。基准中未明确各裁量阶次具体认定依据,但已提出处罚裁量需考虑因素的,按照相关因素综合考虑合理认定阶次并裁量。
具有两项以上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适用“严重”阶次裁量。具有三项以上从重情节,可以适用“特别严重”阶次裁量。
四、行政处罚具体基准
行政处罚具体基准参见列表(对于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已制定行政处罚具体基准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局不再另行梳理、制定,各单位直接参照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五、其他
要妥善处理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与实现个案公正的关系,如适用裁量基准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变通适用裁量基准,但须经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并充分说明理由。
基准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本基准未尽事项,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行政处罚具体基准列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