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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氮气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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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3-28 15:09:42  来源:重庆市食药监局  浏览次数:3919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氮气》(GB 29202-2012)规定了食品添加剂氮气的技术要求。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和使用。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氮气,应为获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并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92号
发布日期 2016-02-16 生效日期 2016-02-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cqda.gov.cn/CL0198/300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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