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7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7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2-24 09:01:35  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浏览次数:9370
核心提示: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二条的规定,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目前仍执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企业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布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76号
发布日期 2013-05-22 生效日期 2013-05-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三门峡恒生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丙尔金安全监管问题的请示》(豫安监管〔2013〕4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二条的规定,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目前仍执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企业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5月22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094)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2)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