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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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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2-22 03:40:40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686
核心提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5月3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5日起实施。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6-05-04 生效日期 2016-06-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xjzj.gov.cn/gk/gfwj/gfxg/44422.htm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试 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5月3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5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风险监测、督查等工作,对各地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指导各地开展风险处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生产许可证后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等工作,依法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风险处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第二章 监管措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依法做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可以根据工作部署、企业获证情况、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监管工作需要等进行调整。

  第五条  对风险较高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严格生产许可,强化证后监管;对未纳入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目录的食品相关产品,加强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并按照相关规定督促企业规范生产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第六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内的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

  地州市及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施证后监管,对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附件1)进行审查,并抽取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第八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实施食品相关产品风险监测制度。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地州市及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风险信息交流,对监测发现或者其他部门通报的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应当及时组织分析、研判和处置,防止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对监测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及时通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或者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可以通过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方式,督促企业及时消除隐患,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监督抽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对有不良质量信用记录的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督查,重点督查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履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管职能情况等。

  第十二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实施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依据相关规定公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监督抽查等信息。增强信息公开的有效性,保障社会公众方便、及时获取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验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监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书面检查,经书面检查合格的,可以不向企业书面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 对企业实施实地检查,应由2名以上监管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

  第十七条 监管人员通过询问有关情况、查阅文字材料、核查生产现场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采取措施对生产者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实施企业实地检查,监管人员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企业的检查陪同人员。检查过程中按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2)的要求全面、真实、客观地记录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要求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确认。检查记录经核对无误后,监管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 实施企业实地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条件、检验能力的变化情况;

  (二)企业原辅料查验以及产品出厂检验情况;

  (三)影响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生产安全防护情况;

  (四)食品相关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五)企业年度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企业被责令整改后相关改进措施是否持续有效的情况;

  (六)其它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生产企业使用的食品相关产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抽样检验。

  第二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1. 获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自查报告

  2.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记录表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5月4日

 

 地区: 新疆 
 标签: 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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