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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实施细则(2016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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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1-23 11:09:33  来源: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1475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药品民生工程“先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应用资助项目”要求,为推进企业质量管理提升和食品安全措施持续改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深市质规〔2016〕2号),我委制定了《深圳市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实施细则(2016年)》,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6-09-30 生效日期 2016-09-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6-12-31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zmqs.gov.cn/xxgk/zcwj/spjg/12315gf/201610/t20161008_4974050.htm
本细则2016年当年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药品民生工程“先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应用资助项目”要求,为推进企业质量管理提升和食品安全措施持续改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深市质规〔2016〕2号),我委制定了《深圳市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实施细则(2016年)》,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30日
 
  深圳市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实施细则(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深圳市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先进管理体系的资金资助,依据《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及年度资金计划,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2016年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援引条文】除本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条款外,其他依照《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助对象、额度和条件
 
  第三条 【资助对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条件且没有申报过同类资助的深圳市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
 
  第四条 【资助额度】通过HACCP、ISO 22000认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根据当年资金总额度及资助单位数量确定每家资助额度,每家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资助额度设一个级别,资助额度为3-10万元,具体依据本年度实际资助金额和申报单位的有效实际数量确定。
 
  第五条 【餐饮服务单位资助费用用途】获得资助的餐饮服务单位,要求其资助费用用于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调研等有助于激励提升从业人员专业化能力项目的资助,以及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硬件设备改进等有助于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的项目。
 
  第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资助条件】申报资金资助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及设立,并在本市范围内获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导入实施HACCP或ISO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证书在有效期内,且没有申报过同类资助的单位。
 
  第七条 【餐饮服务单位资助条件】申报资金资助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及设立,并获得相应有效食品经营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自2012年以来,获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评定的“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含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或“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A级单位;
 
  (四)按照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建设“明厨亮灶”。
 
  第八条 【餐饮服务单位优先资助条件】如存在同等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超出年度内资助名额的情况下,以下条件将列入优先因素进行逐条排序筛选,最终排名靠前的,确定为年度资助单位:
 
  (一)有效落实“五常法”、“6T”、HACCP、ISO 22000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且能出具有关认证证明材料或现场管理证明材料的;
 
  (二)历年来经常承接我市重大活动饮食接待;
 
  (三)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能够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能;
 
  (四)餐饮服务单位供应的消费人数每日单餐次超过500人;
 
  (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开展其它由市食品安全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益提升本单位食品安全创新提升,或带动本市餐饮行业食品安全规范提升的事项。
 
  第三章 食品生产企业提交材料
 
  第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提交材料】申报资金资助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二)提供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家注册认可并且有效)以及认证机构加盖公章的现场审核报告(验原件);
 
  (三)《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申报书》。
 
  (四)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企业(婴幼儿配方食品、酒类、食用油)需报送数据的截图等证明材料,需盖公章。
 
  前款第三项材料,申报单位可在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
 
  第四章 餐饮服务单位提交材料
 
  第十条 【餐饮服务单位提交材料】申报资金资助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如下:
 
  (一)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申报资助,应提交总公司相应文件以及隶属关系证明;内部职工或师生食堂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用营业执照;
 
  (二)已获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评定的“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含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或“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和食品安全量化A级的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三)证明规范建设“明厨亮灶”的视频影像资料;
 
  (四)《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申报书》。
 
  前款第四项材料,申报单位可在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单位提交材料补充说明】申报资金资助的餐饮服务单位提供证明规范建设“明厨亮灶”的视频影像资料,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不超过三分钟,申报时使用手机播放,并现场提交视频影像资料。画面应保持原貌,不宜作特别美观的修饰,光线度清晰;
 
  (二)具体依据《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单位“明厨亮灶”建设指引》的要求。画面应包含餐饮服务单位门店外观、就餐场所及加工经营关键场所的“明厨亮灶”设置情况。评审是否规范建设的总标准是:能通过开放、透明或监控镜头清晰监控到食品烹调、专间(含配餐间、凉菜间、生食海产品间和裱花间)、粗加工区域、面点间等食品操作间、餐具清洗消毒保洁等关键区域。对于仅有一或两个关键区域未实施规范建设标准的,可以结合使用“参观通道”的方式,要求提供就餐场所醒目温馨提示以及有关实施情况的制度和记录,每日至少提供一次参观厨房的机会。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单位自选提交材料】除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必备条件外,申报资金资助的餐饮服务单位若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可作为优先资助的条件。申报资金资助的餐饮服务单位可自选提交的证明材料如下:
 
  (一)有效落实“五常法”、“6T”、HACCP、ISO 22000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应获得国家注册认可并且有效,评定证书应获得评定单位的确认,证明资料为认证或评定机构加盖公章的现场审核报告。对于应用“五常法”、“6T”等餐饮行业的管理体系未取得认证证书的,可以递交现场管理图片或影像证明,以及有关落实的文件证明材料;
 
  (二)历年来经常承接我市重大活动饮食接待,须递交以下资料:近五年来有关市、区政府主管行政部门颁发的饮食接待证书、会议通知等证明材料。需要承办三次以上有效证明予以确认本条款有效,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三)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能够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能。须递交以下资料:一是本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责任状》和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查看食品安全管理员被授予的权限是否合理,是否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全过程(采购、加工、经营、人员培训考核等)进行管理,必要时提供有关权责说明。二是提供本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按照全市统一模板),主要含近三个月以来的食品安全内部自查记录(包含处理记录)、从业人员培训记录、健康证及晨检管理记录、索证记录等;
 
  (四)餐饮服务单位供应的消费人数每日单餐次超过500人。依据《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最大供餐人数确定,本项均不需要另行递交材料。如果许可证上无有关载明信息,需要另提供餐饮服务单位注明尺寸的加工图纸和有关供餐人数超出500人的其它证明。对于超出许可范围进行的供餐人数不能作为证明内容;
 
  (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开展其它由市食品安全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益提升本单位食品安全创新提升,或带动本市餐饮行业食品安全规范提升的事项。如主动对社会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自行举办或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知识竞赛、本单位承办或配合主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单位开放日”等公益活动、实施其它提升食品安全管理创新举措等。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单位优先条件说明】若申报资金资助的餐饮服务单位未提供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规范,不能作为优先资助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负责单位】本实施细则当年有效,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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