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厅各单位:
《浙江省农业系统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浙江省农业厅
2016年12月26日
浙江省农业系统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政发〔2015〕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农业厅根据农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确定公布全省农业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省厅确定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结合部门职能和当地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确定公布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载明抽查依据、主体、对象、比例、频次、方式、内容及要求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情况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动态调整并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三条 全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部门对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群众投诉举报、有初步证据或线索等原因对涉案检查对象进行的调查核实,或者因专项整治行动对检查对象开展的监督检查以及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风险监测活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公开公正、协同推进、联合惩戒的原则。
随机抽查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条 随机抽查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农业执法机构会同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依法组织实施抽查监管,并向社会及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以及推送相关失信记录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涵盖本辖区内经工商登记的全部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家庭农场等规模农产品生产者。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依法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农业部行政执法证件。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对于执法检查人员较少的区域,可以探索实施跨区域联合抽查。
第七条 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采用摇号等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随机抽取名单时,纪检部门应当参与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方式,全程参与现场监督抽查。
随机抽查应当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第八条 同一执法主体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有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生产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可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由农业执法机构会同相关行业管理机构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第九条 农业执法机构应当会同行业管理机构制定随机抽查工作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农业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以及本暂行办法规定,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并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等相关辅助性工作,严格依法实施随机抽查。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进行处理。依法应予行政处罚且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予以立案查处;依法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第十条 农业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规定,做好随机抽查的全过程记录,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 农业执法机构应当加大执法检查信息公开力度,通过农业信息网、政务服务网等网络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开展情况、处理结果以及相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等事项,并及时将相关失信记录推送至同级企业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单位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植物检疫机构在法定授权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结合工作实际,需要推行随机抽查监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3.docx
1.全省农业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农业执法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
3.浙江省农业执法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