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标准化+”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8日
浙江省“标准化+”行动计划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推动标准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领域、各层级深度融合,以“标准化+”引领和支撑我省“十三五”时期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加快“标准化+”与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深度融合,引领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变,加快完善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提升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为我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挥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
(一)基本原则。
1.统筹协调,协同推进。建立健全具有浙江特色的“标准化+”推进体系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标准化主管部门主导、行业主管部门主抓、地方政府主推、企业主体作用,形成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上下联动、多方参与的标准化工作格局。
2.强化供给,补齐短板。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全面融入我省深化改革的重大战略、重要任务和重点举措,针对发展短板、民生短板和制度供给短板,加快制定实施高水平标准,推动各领域对标准、补短板,提升供给质量和效率。
3.融合创新,引领转型。推动标准创新全面融入科技创新体系,汇聚市场创新要素,加强标准化与各类业态的互促互融,最大程度发挥“标准化+”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和新模式的催化效应,以高标准引领高质量,促进我省产业迈向中高端。
4.优化载体,重点突破。围绕我省国家战略试点和标准化战略重点领域,积极构建工作载体,广泛运用试点手段,全面打造标杆企业,推动“标准化+”各项举措落地,形成一批可示范、可复制的“标准化+”重要成果,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二)发展目标。
到2017年,市场主体标准活力有效激发,全社会标准化意识明显增强,“标准化+”在创业创新、提质增效、社会服务、制度供给、开放融合等领域实现重大突破,成为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与“互联网+”“机器人+”共同形成加快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叠加效应。
——标准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标准创新与科技创新的互动持续加强,企业将创新成果转化成标准的能力不断提升,培育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100个以上。制定体现创新能力、竞争优势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数量明显增加,地方标准和地方标准规范平均制定周期缩短至1年以内,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公开声明制度全面推行。
——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参与高层次标准化活动能力加快提升,拥有国际、国家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数量分别达到4个、42个以上,在国际、国内市场话语权有效增强。年均为主、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量达200项以上,规模以上企业主导产品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比例达60%以上,农业标准化生产程度达62%以上,处于全国前列。
——标准化供给进一步增强。“浙江标准”体系初步建立,标准化服务业快速发展。标准成为拉长补齐发展短板、民生短板和制度供给短板的重要手段和依据,对治理体系的支撑作用进一步显现。地方立法和政策制定更多引用先进、成熟标准,国家级、省级强制性标准得到严格执行,标准供给成为制度供给的重要来源和具体形式。
——“标准化+”效应进一步释放。制定“浙江制造”标准200项以上,实施“浙江制造”标准企业2000家以上,“浙江制造”区域品牌影响力持续提升。“标准化+”对环境保护的硬约束机制基本建立,标准成为倒逼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依据。一批国家战略和重点领域“标准化+”试点成效初步显现,以标准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格局初步形成。
到2020年,建成具有浙江特色的“标准化+”工作体制和机制,覆盖全面、水平领先的新型“浙江标准”体系基本建立,落户我省的国际、国家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数量显著增加,国际区域性标准化研究中心建设取得突破。培育和打造一批掌握标准话语权的优势产业和企业,标准供给能力和标准化水平处于全国领先。“标准化+”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成为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加强公共服务、强化制度供给、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标准化+技术创新。
1.加快创新成果转化。优先支持涉及重大科技专项的标准项目,将重要标准研制列入科技计划支持范围,把标准研究成果纳入科研项目考核指标和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依据,探索构建经济社会发展标准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标准“领跑者”制度,发挥先进标准示范引领作用。推动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鼓励团体标准及时吸纳专利等创新成果,提升核心竞争力。修订《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优化标准过程管理,缩短制定周期。全面实施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激发企业标准创新活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质监局)
2.培育标准创新主体。推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龙头企业建设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培育形成标准化创新骨干力量。加强标准化科研机构建设,支持各市设立标准化研究机构,提升标准化理论、方法、规划和政策研究能力。支持我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龙头企业承担国际、国家和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集聚各领域标准化专家。建设一批标准化示范企业,带动全省企业提升标准化生产、服务和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质监局)
3.增强标准创新服务能力。建设标准化科技创新平台,设立标准创新基金,支持企业将创新成果、管理经验转化为标准。培育发展标准化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制定标准提供分析研究、关键技术指标试验验证、标准实施等专业化服务。加强全省标准藏馆和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构建标准云平台,推动与国际标准组织、国外标准机构的标准信息资源交换合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质监局)
(二)标准化+“浙江制造”。
4.制定“浙江制造”先进标准。对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在七大万亿产业和历史经典产业制定实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浙江制造”标准。建立以“浙江制造”标准引领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有效机制,推动制造业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深入开展对标、达标活动,推广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标准,鼓励和指导达到“浙江制造”标准要求的企业申请“浙江制造”认证,组织开展“浙江制造”标准宣传贯彻,提升“浙江制造”品牌形象。(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经信委)
5.加快智能制造步伐。围绕智能装备(产品)、工业互联网(物联网)、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工业云和大数据、服务型制造、行业应用等六大领域,开展智能制造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加强智能纺织装备、智能物流、智能电网等领域标准实施,带动智能制造整体水平提升。针对转型升级迫切、低端用工集中的产业,探索开展“机器换人”标准化工作。成立全省智能制造标准联盟,组建智能制造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责任单位:省经信委)
6.提升消费品质量。推动重点消费品领域企业研究、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建立消费品标准比对与报告制度,针对重点消费类产品和大宗进出口产品,分批开展消费品质量标准与国际标准和出口标准的比对工作,切实提高重点领域主要消费品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促进消费品供给结构改善。(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三)标准化+现代农业。
7.强化农业全过程管理。鼓励产业协会、学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编制具有浙江特色的农业团体标准,全面推行涵盖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生产记录、质量检测、包装标记以及质量追溯的“五有一追溯”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管理模式,加强标准实施的约束和监督。组织开展特色农产品全产业链安全风险管控“一品一策”行动,推动茶园、果园、蔬菜园、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建设。培育一批农业标准化生产(合作社、企业)、标准化管理(农资经营、农产品监管)示范单位。(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8.推动林业高效发展。加快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山地精品水果、森林食品等重点领域标准研制,完善林业标准体系,编印一批林业主推栽培品种和技术的标准化生产模式图。围绕森林食品区域化布局、集约化生产、规模化建设和产业化经营目标,建设一批森林食品标准化示范区。(责任单位:省林业厅)
9.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围绕渔业主导、特色产业发展,加快完善现代渔业标准体系建设,推进健康养殖示范场和渔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鼓励发展生态渔业、设施循环渔业,加快养殖设施标准化改革,提升渔业设施化、标准化、品牌化水平。严格执行重要渔业资源可捕规格和网具标准,坚决打击不符合标准的非法捕捞行为,助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
(四)标准化+现代服务业。
10.加快商贸和商务服务业发展。加强批发零售、生产资料流通、展览业、商贸服务集聚区等领域标准化研究,选择基础较好、潜力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开展商贸服务标准化示范。构建重要商品追溯体系,推进社会信用代码、物品编码在商贸流通企业中的应用,建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推动企业信用管理标准化,引导企业将信用管理融入企业发展战略。制定实施会计、资产评估等经济鉴证类服务标准,提升行业发展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等)
11.提升旅游服务水平。完善全域旅游标准体系,制定旅游公共服务、旅游新兴业态标准,以标准化推进乡村旅游、工业旅游、海洋旅游、文化旅游、体育旅游、购物旅游、养生旅游融合,鼓励旅游企业结合市场需求和自身优势制定企业个性化标准。加强长三角旅游标准化区域合作,推进区域一体化进程。(责任单位:省旅游局)
12.支撑现代物流发展。以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为基础,推进全省港口、铁路、机场、货运站场等交通枢纽和仓储基础设施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构建多式联运信息互联互通体系。加强电子商务、商贸物流、居民生活服务、农产品流通等领域标准化建设,鼓励企业为主或参与省级以上标准研制。在托盘、仓库、运输车辆等重点领域推广物流标准化设施应用。支持邮政、快递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
(五)标准化+新兴业态。
13.推动高质量建设特色小镇。制定实施特色小镇建设、运行、评价标准,推动产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和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以标准化手段助推特色小镇集聚人才、技术、资本等高端要素,实现小空间大集聚、小平台大产业、小载体大创新。围绕省级示范特色小镇,建设一批特色小镇标准化基地,以高标准推动高质量建设特色小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
14.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重点推进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应用和面向制造业的信息技术服务等领域的推广应用。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实施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开展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化重点企业应用示范,建设一批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化支撑机构和信息技术服务品牌企业。(责任单位:省经信委)
15.引领电子商务产业提升。围绕基础通用、质量管理、诚信体系、风险防控等重点领域,构建技术、交易、监管全过程标准体系,加快实施“电商换市”。强化全国电子商务质量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省电子商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功能作用,推动电子商务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和地方标准提升为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在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探索新型监管服务模式标准化,促进电子商务模式创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16.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支持有关单位申请参与或承担互联网金融等领域国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推动我省企业为主制定互联网金融领域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实施服务流程、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用户隐私保护等方面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积极参加国家互联网金融标准化工作。推动互联网金融社会组织依据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形成柔性监管和“软法”治理机制。(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
(六)标准化+生态建设。
17.促进“五水共治”。将我省“五水共治”形成的技术、经验提炼成标准,建立完善涵盖污水排放控制、防洪排涝、供水安全、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监控和水资源节约的“五水共治”标准化工作推进体系,加快形成涵盖治水治气、治城治乡、治土治山标准体系。强化各级治水标准化项目的后续管理,形成长效机制。加强“五水共治”标准的普及和推广,引导社会各界通过标准评价、监督“五水共治”。(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质监局)
18.推动节能降耗。根据绿色发展要求,逐步提升产业准入的能耗、物耗、水耗和环保标准要求。推行产品、服务的碳足迹核算和活动、组织、项目的碳排放评估,推广低碳标准。开展对重点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实施效果的评估,结合标准实施效果修订完善标准体系。推进区域生态文明标准化建设,探索标准化引领生态文明建设的机制和路径。(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
19.打造“美丽乡村”升级版。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建设,加强农村集体产权、农业经营、农业支持保护和农村社会治理等领域标准化探索,推动把就地城镇化和农村电子商务经验上升为国家标准。围绕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等改革重点领域,加强新型城镇化标准化建设。以标准化为手段,支持有关地方建设全域生态功能区。(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
(七)标准化+“走出去”。
20.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推进国家金砖国家标准化研究中心建设,加强我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砖国家和主要贸易国相关省、州的标准化合作,共同制定优势领域国际标准。开展“浙江标准”外文翻译,将具备条件的“浙江制造”标准纳入双边或多边国际标准化合作平台,着力提高“浙江标准”国际化水平,以标准“走出去”带动产品、技术、装备、服务“走出去”。(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商务厅)
21.促进出口贸易增长。深化对主要贸易国、地区和重点贸易产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建立重点出口产业集群应对平台,加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标准研究评估、技术性贸易措施协定/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TBT/SPS)重要通报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和跟踪,健全预警体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完善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技术援助机制,指导、帮助出口企业积极规避、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为外贸发展提供技术支撑。(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商务厅)
(八)标准化+公共基础建设。
22.推动城市高水平建设。建立全省工程建设标准数据库,加快建筑领域基础性通用标准和标准设计研究,实现建筑部品、住宅部品、构配件的标准化、通用化。完善并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以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为重点,推进建筑节能标准化。加大市容和环境卫生、国土资源、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力度,引导重大建设项目采用国际先进设计、技术、工艺、施工、监理标准,强化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省发展改革委)
23.加快交通运输立体建设。运用资质信用评定等手段,加强交通领域标准研究,推动桥梁建造、高速公路等重点领域建设经验转化为标准,形成重大成套技术标准体系,以高标准构建支撑都市经济、海洋经济、开放经济、美丽经济发展的“四大交通走廊”。制定实施高速公路管理与服务领域地方标准,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和服务水平。实施绿色交通标准化专项行动,实现修一条路、造一片景。(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
24.支撑水利高质量建设。全面落实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五年实施方案,梳理水库、山塘、海塘、水闸等各类水利工程项目,提升水利工程标准化水平。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江河湖库水系连通、水源战略储备等重点领域标准,提高我省水旱灾害综合防御能力、水资源高效利用能力和水资源保护能力。(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局)
(九)标准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5.提升基本生活服务水平。制定面向所有劳动者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服务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服务。建立适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标准化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引导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等群体创业创新,促进就业。以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为主要对象,建立适度普惠的社会救助标准化服务体系。加快社会服务、居家养老标准化进程,探索社会生活服务标准化实现方式、运行规律与体制机制。(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26.优化基本发展服务能力。加强教育区域布局、学校办学条件、建设和督导评估标准化研究,完善公共教育标准化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医疗服务、药品供应和安全保障标准体系,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质量水平。建立以政府保障标准为基础、以行业服务标准为支撑、以项目技术标准为补充的全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厅)
27.强化基本安全保障。推进安全防范、安全管理等领域标准化研究,加快公安机关执法行为、执法裁量、执法运行标准化建设。以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通则、细则为基础,加强食品市场准入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完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标准化模板,指导基层监管。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企业隐患排查标准和监管部门执法检查标准“三标融合”工作。开展危化、矿山、工贸等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建设,培育一批示范企业,带动提升各行业、各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监局)
(十)标准化+政务服务。
28.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审批事项标准化管理,根据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公布行政许可目录,针对审批事项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加快行政审批权力标准化运作,对审批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的办理流程进行优化和规范。研究联合审批标准化运行机制,探索开展城市管理、环保和消防等“多规合一”的准入审批标准化。推进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告知承诺、岗位代理、午间和假日值班等制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9.强化基层社会综合治理。探索用标准化手段构筑多元化社会矛盾治理体系,完善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鼓励各地将基层社会治理经验转化成标准,支持有条件的标准上升为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完善全省“一张网”的基层社会治理网络体系。推进基层综治标准化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基层治理标准化服务。(责任单位: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等)
30.完善电子政务服务。加快电子公文管理、电子监察、电子审计等标准体系建设,深化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便民服务平台、行业数据接口、电子政务系统可用性、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等政务信息标准化工作。制定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应用的舆情分析和风险研判标准,完善省市县三级联动的便民服务标准化建设,促进“一站式”网上办理。(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三、重点举措
围绕“标准化+”十大重点任务,着力建设一批载体、打造一批试点、培育一批标杆企业,形成有力的“标准化+”工作抓手,夯实“标准化+”工作基础。
——构建一批载体。通过建设一批工作载体,有效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主抓作用,破除与“标准化+”不相适应的行业壁垒、部门分割和政策约束,推动“标准化+”工作领域的拓展,促进“标准化+”工作水平的提升,凝聚工作合力。
——建设一批试点。推动国家级、省级战略试点与“标准化+”深度融合,到2020年建设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100个以上。各地要积极抓好承担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在经费、政策上予以保障,形成一批可示范的“标准化+”成果,推动试点经验转化为标准,带动面上整体推进。
——培育一批企业。引导企业加强标准化建设,参与“标准化+”行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到2020年,培育为主制定国际标准、在国际市场有主导作用的领军企业10家以上,培育为主制定国家标准、在国内市场有主导话语权的龙头企业100家以上,培育为主制定“浙江制造”标准、在产业集群有带动作用的骨干企业500家以上,带动产业向中高端迈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标准化工作体制,建立省级层面“标准化+”行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标准化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牵头、协调和监督职责,制定年度计划,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标准化+”工作实施计划和配套措施,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二)加强政策支持。将标准化政策与经信、科技、农业、商贸等产业政策深度融合,形成整体推进标准化工作政策合力。推动各地、各部门制定扶持政策,开展“标准化+”政策创新试点,破除政策障碍,发挥典型示范效应。建立标准创新贡献激励机制,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标准化项目予以鼓励。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地、各部门要设立标准化专项资金,加大标准化战略资金投入,强化本领域“标准化+”工作经费保障。实施先进标准事后补助机制,对为主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公益类标准的企业实施奖励。市、县政府要对承担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做好经费配套,并为后期标准转化提供支持。
(四)加强队伍建设。将标准化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引导各级领导带头学标准、用标准。加强高等院校标准化学科、专业建设,在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中增加标准化内容。推进高素质、复合型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把标准化人才纳入全省人才发展规划,支持科技与管理人员担任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重要职务,广泛参加国际标准化学术交流。
(五)加强舆论宣传。加大“标准化+”行动的舆论引导,宣传标准化战略实施成效,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标准化的参与度和积极性。综合运用各类媒体,积极展示一批好标准,全面提升“浙江标准”影响力。建立重要标准新闻发布制度,加强标准解读,推动全社会了解标准、熟悉标准、掌握标准,积极营造自觉对标用标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