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配合做好2017年国家对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 内农牧质发〔2017〕1号 )

关于配合做好2017年国家对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 内农牧质发〔2017〕1号 )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1-06 09:11:2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浏览次数:2347
核心提示:按照农业部《2017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方案》(农办质〔2016〕17号)的部署和要求,今年农业部继续对我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1-03 生效日期 2017-01-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magri.gov.cn/zxq/xztz/636292.shtml

有关盟市农牧业局、自治区有关检测机构:

  按照农业部《2017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方案》(农办质〔2016〕17号)的部署和要求,今年农业部继续对我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农业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依法监管的重要手段。按照《方案》要求,虽然每种产品只抽检3个盟市,但代表的是我区的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全年检测结果是国务院食安办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年终食品安全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因此各受检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要有大局意识、质量安全意识,要把配合抽样、前处理等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要主动与检测单位沟通联系,帮助协调解决具体问题,确保抽样公正、客观、真实、有效。

  二、  摸清当地生产基地情况

  《方案》对抽样的具体时间、抽检的数量、品种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安排(见附表1、2、3)。各地首先要了解掌握当地种养殖基地的基本情况,合理安排抽样地点,选派熟悉情况,有一定抽样知识的人员,积极主动配合抽样,确保抽样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三、  抽样要求及抽样比例

  (一)抽样要求

  抽样地点为:蔬菜和食用菌在各监测城市的蔬菜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和超市抽样,如批发市场样品数量达不到要求,可在农贸市场补齐。水果在各监测城市的批发市场和超市抽样,如批发市场样品数量达不到要求,可在农贸市场补齐。畜禽产品在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屠宰场和超市抽样,水产品在批发市场(包括运输车辆或暂养场所)、农贸市场和超市抽样。

  (二)抽样比例

  1.种植业产品。蔬菜和食用菌在生产基地和超市抽样数量各不超过抽样总数的30%,批发市场占40%。水果在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抽样数量占抽样总数的60%,超市占40%。水果第一季度监测种类为草莓和苹果,第二季度为香蕉和西瓜,第三季度为葡萄、桃和西瓜,第四季度为苹果、梨、柑橘和枣。

  2.畜禽产品。农贸市场、屠宰场、批发市场和超市的抽样比例原则上为3:2:2:3。各省(区、市)每次抽样95批次,其中,猪肉和禽蛋各20批次,猪肝18批次,禽肉17批次,牛肉和羊肉各10批次;各监测城市的屠宰场和批发市场均不得少于2个,超市不得少于3个。

  3.水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的抽样比例原则上为6:2:2,实际抽样比例可根据各省(区、市)水产品的销售情况作适当调整。其中水产品批发市场的抽检样品中应有50%以上取自运输车辆或暂养池)。重点监测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本地主产、具备一定追溯能力的养殖水产品,监测品种为对虾、罗非鱼、大黄鱼、大菱鲆、加州鲈鱼、草鱼、鲤鱼、鲫鱼、鲢鱼、鳙鱼、乌鳢、鳊鱼和鳜鱼等13种大宗水产品。监测品种可以根据各地水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实际情况,在确定的监测品种内进行调整,样品必须能代表监测省(区、市)的水产品实际生产和消费情况。每次抽样均应有大菱鲆、乌鳢、鳜鱼和对虾样品,其中对虾样品的抽样比例不得低于10%。每次省会城市18个样品,其他2个城市各15个样品。

  四、  其他有关事宜

  (一)  2017我区受检盟市

  种植产品受检城市:呼和浩特市、赤峰市、包头市

  畜禽产品受检城市:呼和浩特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

  水产品受检城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锡林郭勒盟

  呼和浩特市联系人:王润平 13847154658  nmjjgk@126.com

  包头市联系人:周玉云 13848526249  jianguanke2011@163.com

  赤峰市联系人:车宏峰13947618011 cfchhf@126.com

  通辽市联系人:郑成军13847566362    tlsnmyjjgk@163.com

  呼伦贝尔市联系人:张海生13948907788 zlaq1234@126.com

  自治区农产品综合检测中心史培 13847113197

  自治区畜产品检测中心金    雄 13327117990

  自治区水产品检测中心  苏东涛

  检测机构及联系方式

  种植产品检测单位是农业部稻谷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联系人施建华:13958083926,13388608159 ;邮箱:3246869128@qq.com或13958083926@163.com。

  畜禽产品检测单位是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联系人杨超斌020-84412017、13726880010;邮箱:1232629@qq.com。

  水产品检测单位是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联系人赵吉伟0451-87606192(传真)、13946108785;邮箱:zjzxhrb@163.com。

  附件:1.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抽样数量和承担单位

  2.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承担单位

  3.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抽样数量和承担单位

    (质发1号)关于配合做好2017年国家对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通知.doc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7年1月3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