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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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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12-27 09:46:21  来源: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5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以下简称意见),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16〕214号
发布日期 2016-11-25 生效日期 2016-11-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daqh.gov.cn/html/20161226/n680017745.html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以下简称意见),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判的活动。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实现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敢于担当,主动作为,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

  二、认真履职,全面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一)明确应诉事务承办职责。按照“谁作为、谁负责”的原则,以职责分工为依据,确定具体承办应诉事务的单位或者部门。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并做好依法应由法制机构代理办理案件的相关工作。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由行政行为作出单位承办应诉事务;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为单独被告的,行政复议机关承办应诉事务;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各自负责所作行政行为的举证答辩,共同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一个机关负责承办。

  (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程序。

  1。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建立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等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规范应诉行为。

  2。司法文书的签收。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室统一接收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等文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送达、调查等法定程序,并立即转交相应部门或机构办理。法制机构一般不代替行政机关签收司法文书。

  3。应诉准备与举证答辩。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做好各项应诉准备工作,全面掌握案件有关的事实、法律,拟定化解争议的方案和出庭应诉方案,确定出庭应诉负责人。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组织应诉材料,拟定答辩状,报请领导审阅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答辩要做到形式规范、陈述事实客观、说理充分。提供证据要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

  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5。选好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代表行政机关参加诉讼活动,应当委托被诉行政行为经办机构、法制机构熟悉法律和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及律师、法律顾问作为诉讼代理人,作好代理辅助工作。诉讼代理人应当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

  (三)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转变观念,积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

  1。引导、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被诉行政机关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

  2。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及时接收人民法院送达的各类诉讼文书,对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环节依法提出的要求和意见,被诉行政机关应重视、配合。庭审中,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尊重法官,遵守法庭纪律,自觉接受法庭调查,积极参与庭审活动。陈述事实要客观,质证、辩论要尊重原告及其他当事人,言谈举止要文明。对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对符合调解条件的争议努力通过调解、和解解决行政争议,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或违背其真实意愿接受调解。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四)尊重并履行司法文书。行政机关要尊重和维护司法权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得迟延甚至拒绝履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抗生效判决和裁定。对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中反映的本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并提出完善和整改措施。如需对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诉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

  (五)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各级行政机关要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1。积极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预防行政争议发生。

  2。全面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减少矛盾上移,积极参与人民法院依法开展的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

  3。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依法配备行政复议人员,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做好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作用,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六)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保障队伍的稳定性,选拔熟悉法律知识、业务精湛的人员从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建一支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法制机构人员、业务部门人员、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组成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重大疑难案件办理中的积极作用。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要加大人员培训力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人员的集中培训。

  三、完善机制,提高行政应诉工作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全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二)建立行政应诉工作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配备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把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支出列入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实际,建立行政应诉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和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旁听制度,不断提高其法律素质、逻辑思维、语言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能力不足的问题。

  (三)建立健全行政应诉有关工作制度。

  1。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应诉案件立卷归档制度,推进行政诉讼案卷规范化管理。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应诉案件信息统计分析制度,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于年底对本地区被诉行政案件进行统计,对应诉工作情况进行客观分析,查找依法行政和行政应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形成工作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信息通报制度,每年年初通报本行政区域上一年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情况。

  (四)建立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工作联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建立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联席会议制度,对诉讼中发现的普遍存在的有关问题及对法律规定的认识分歧进行研究,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提高依法行政和行政应诉工作水平。

  (五)建立完善行政应诉工作考核监督制度。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考核,完善考核评价标准,把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建立落实行政应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的,不履行举证等法定义务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的,不依法处理司法机关司法建议的,不整改本机关存在的不依法行政问题,因同类问题再次被法院判决败诉的及其他妨碍行政诉讼活动的违法失职行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5日

 地区: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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