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的通知(川食药监发〔2016〕138号)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的通知(川食药监发〔2016〕13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12-05 11:14:27  来源: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81
核心提示:《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已经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川食药监发〔2016〕138号
发布日期 2016-12-01 生效日期 2016-1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cfda.gov.cn/CL2434/120438.html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已经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1日
 
  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
 
  一、工作目标
 
  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食品药品安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全面形成,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预防、解决食品药品安全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食品药品安全矛盾纠纷,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矛盾纠纷的比率大幅提升。
 
  二、化解范围
 
  (一)全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食品药品监管行政争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食品药品安全纠纷;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之间产生的人事、工资、欠款等其他权益纠纷。
 
  三、化解机制
 
  (一)归口管理机制
 
  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明确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牵头处理机构,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矛盾纠纷实行归口管理,确定具体负责人,强化工作落实;其他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作为成员单位,参与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二)矛盾预警机制
 
  坚持执行每月排查一次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矛盾纠纷,重要时期,实行每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制定调处方案。
 
  (三)利益表达机制
 
  健全利益表达机制,畅通矛盾纠纷各方的利益表达渠道,可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微博、微信等形式,召集矛盾纠纷的相关各方,充分听取其表达利益诉求;不能当面听取意见的,应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征求意见。
 
  (四)协商沟通机制
 
  深入沟通了解矛盾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的事实、法律政策依据、分歧焦点等基本情况,准确把握各方的诉求,搭建面对面的沟通平台,促进矛盾纠纷的协商处理。
 
  (五) 救济救助机制
 
  坚持法定救济途径优先的原则,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进行救济的矛盾纠纷,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请求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生活困难的请求人,应告知其通过寻求法律援助或者民政救济等途径,解决其困难处境。
 
  (六)督查回访机制
 
  对分流指派给有关成员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了解,提出调处意见。走访当事人,了解矛盾纠纷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未调结的矛盾纠纷继续予以关注,适时开展调处和控制工作。
 
  (七)联席会议机制
 
  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牵头处理机构应及时举行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矛盾纠纷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矛盾纠纷调解方案,分析当前矛盾纠纷形势。
 
  四、化解方式
 
  (一)强化重点问题治理
 
  开展食品药品风险监测工作,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完善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强化日常监督和监督抽样检验工作,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影响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面的重点问题的治理,始终保持对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
 
  (二)加大普法力度
 
  健全普法机制,实行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加强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和法律人才库建设,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新技术在普及食品药品相关法律中的作用,创新普法载体,精心组织普法活动,深入推进食品药品相关法律进机关、进学校、进寺庙、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积极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环境。
 
  (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推行立审分离、公开审理、复议文书上网等制度,规范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提高办案质量,依法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加大纠错力度,引入约谈、通报、督办等办案纠错手段,提高办案实效,对办案中发现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建议书,达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的效果。
 
  (四)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解决同食品药品安全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简化行政调解方式、文书制作、案件核查机制,优化简易调解程序,提高调解效率,规范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增强行政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公平公正解决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五)加强信访工作
 
  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五、化解程序
 
  (一)登记
 
  由牵头处理机构建立矛盾纠纷接收、受理、处理等登记台账。其他机构接到矛盾纠纷处理申请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牵头处理机构。
 
  (二)受理
 
  对接收的矛盾纠纷,牵头处理机构应在15日内完成审查,并做出以下处理:
 
  1.不予受理。对以下矛盾纠纷不予受理:
 
  (1)对行政机关针对食品药品安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等事项所做行政处理决定不服,且已经进过行政复议处理的矛盾纠纷不予受理,告知其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进行救济。
 
  (2)对因符合标准或者不符合标准已经受到行政处理的食品药品引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事纠纷不予受理,告知其通过民事诉讼或者仲裁途径进行救济。
 
  (3)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审结或者正在审理的与食品药品相关的矛盾纠纷不予受理,告知其通过司法程序或者仲裁程序进行救济。
 
  2.移送。对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关、且与其他部门相关的矛盾纠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请求人。
 
  3.交办。对需要本部门其他机构处理的投诉举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等事项,按三定职责交由本部门其他机构处理;由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的矛盾纠纷,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交由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请求人。
 
  4.受理。对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且不属于不予受理和不宜交办处理的矛盾纠纷,矛盾纠纷牵头处理机构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受理的矛盾纠纷,牵头处理机构能够直接调处的,及时调解处理;不能直接调处的,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三定规定等职责规定,分流相关成员单位处理。涉及到多个成员单位的矛盾纠纷,由牵头处理机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联合调处,相关成员单位应按照牵头处理机构要求,抽调人员按时参加联合调处工作。
 
  (三)调查
 
  需要核实相关事实或者需要询问证人的,由两名以上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并按规定制作笔录。
 
  (四)听取意见
 
  在受理矛盾纠纷后,及时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矛盾纠纷的相关各方意见;不能当面听取意见的,应通过电话、书面征求意见。
 
  (五)调解
 
  把握矛盾纠纷各方的诉求,力争通过调解的形式,促成矛盾纠纷的化解。
 
  (六)决定
 
  应在自受理矛盾纠纷化解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处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部门分管领导统一同意,可延长30日,但应书面告知请求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行政调解书。对不愿进行调解的或者未达成协议的行政调解,应制作相应的行政处理书。
 
  (七)督办
 
  牵头处理机构对分流处理的矛盾纠纷建立督办机制,督促成员单位在受理矛盾纠纷60日内完成调处工作。
 
  (八)送达
 
  建立送达制度,要将矛盾纠纷化解中涉及请求人的及时送达请求人。
 地区: 四川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5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