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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农办发〔2016〕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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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10-08 15:28:54  来源: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浏览次数:2111
核心提示:为有效遏制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的问题,促进兽药合理、安全使用,保障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委研究制定了《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农办发〔2016〕127号
发布日期 2016-09-26 生效日期 2016-09-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cqagri.gov.cn/zw/Details.aspx?topicId=656879&ci=501&psi=32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有关单位:
 
  为有效遏制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的问题,促进兽药合理、安全使用,保障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6〕1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国卫医发〔2016〕43号)、重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转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渝食安办〔2016〕15号)等文件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26日
 
  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2015-2019年)》等法律法规,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兴渝”的总任务和实施五大功能区战略,严厉打击畜禽养殖环节中违规使用抗生素以及非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水产养殖环节中非法使用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及化合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等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整治不规范用药行为,清理违规网站,查办违法案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兽药安全监管,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进一步落实全国和重庆市《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2015-2019年)》,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更加规范,管理更加科学,假劣兽药生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畜禽水产养殖场(户)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用抗菌药现象明显改善,细菌耐药发展与蔓延逐步得到控制。加强巡查和监督抽查力度,对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小区)“一卡三档三书”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实行全覆盖,休药期制度逐步得到落实。切实解决和消除畜禽水产养殖环节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规范兽药使用行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提高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对象
 
  兽药GMP生产企业、饲料生产企业(重点为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的企业)、兽药GSP经营企业(含鱼药经营企业)、各规模养殖场(含鳜鱼、乌鳢和湘云鲫养殖场)以及基层畜禽诊疗机构等。
 
  (二)重点产品
 
  重点查处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用抗菌药及农业部公告第193号、第560号公布的禁用兽药;农业部通报的假劣兽用抗菌药(包括非法企业生产的假兽药、合法企业生产的套用文号的假兽药等);标签和说明书中擅自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以及夸大适应症的兽用抗菌药;涉嫌添加兽药标准以外药物成分的兽用抗菌药以及非法添加兽用抗菌药的其它兽药品种;标准已废止且其产品已超过市场流通期限的兽用抗菌药;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未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等非法进口的兽用抗菌药;禁用和假劣药物饲料添加剂。
 
  (三)重点环节
 
  重点环节为兽用抗菌药经营、使用环节。严厉打击经营和使用假劣抗菌药、禁用兽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和使用兽用处方药行为。严厉打击畜禽水产养殖环节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用抗菌药物、水产养殖环节中非法使用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及化合物,不执行休药期,不规范填写兽药使用记录,直接使用兽用抗菌原料药等违法行为。
 
  四、主要措施
 
  各区县(自治县)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大风险隐患排查,找准问题根源,突出重点对象、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案件,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开展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
 
  (一)整治规范兽用抗生素生产行为
 
  结合市农委《关于加强兽药监管工作巡查的通知》(渝农发〔2015〕64号)有关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确保兽药GMP制度、兽药二维码标识管理和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强化兽用抗生素生产质量管理,严格核查原辅料来源、质量检验等情况,认真核对批准生产的产品与原料药品种对应情况,发现非法添加、标签说明书增加主要成分或夸大适应症、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加大对非法生产兽用抗菌药等假劣兽药企业和地下“黑窝点”的排查力度,对线索明显、犯罪事实清楚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商请司法部门提前介入,坚决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省或跨区域作案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省份或涉案区域,确保案件有效查处。
 
  (二)整治规范兽用抗生素经营行为
 
  要以规范兽药GSP管理为抓手,加强兽药GSP认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购销记录不完整以及销售假劣兽用抗菌药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坚决注销达不到规范标准的兽药经营单位。强化兽用抗生素经营管理,严格核查兽用抗生素标签和说明书、抗生素原料药销售记录,发现标签说明书增加主要成分或夸大适应症、把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小区、户)等兽药使用单位、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处。严厉打击销售硝基呋喃等禁用兽药的行为,对于孔雀石绿等具有抗生素功能的禁用化合物,要建立实名购买和流向登记制度,实施严格管控。
 
  (三)整治规范兽药使用行为,提高安全用药水平
 
  认真执行兽药“一卡三档三书”监管模式,不断充实和完善监管内容。加强畜禽、水产养殖场(小区、户)、动物诊疗机构、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生产企业等兽药使用单位的监管。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安全用药意识,减少动物源细菌耐药,将安全用药知识宣传到村、普及到户、落实到企业,防止滥用、乱用、误用兽用抗菌药。按照《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严格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严格管控抗菌药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从源头督促饲料生产企业规范使用及产品标识;加强药物饲料添加剂管理,减少亚治疗浓度的预防性用药,禁止人用重要抗菌药物在养殖业中应用。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使用处方药、滥用抗菌药物等违法行为。深入水产养殖现场检查,加大抽检特别是快检力度,对鳜鱼、乌鳢养殖场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解决养殖过程中使用硝基呋喃和孔雀石绿的问题,确保鳜鱼、乌鳢产品质量安全。改善养殖环境,提高饲养管理水平,搞好疫病防控,建立科学规范的养殖模式。
 
  五、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时间为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分为四个阶段。
 
  (一)组织部署阶段(2016年8月-10月)。各区县(自治县)要搞好调研,深入领会专项整治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启动联合整治行动的信息,要通过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互联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广泛宣传,做好动员和部署等有关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11月一2017年3月)。各区县(自治县)兽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将有关要求及时传达至本辖区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含水产养殖场),督促相关单位自行开展清查工作,履行法律义务,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4月-9月)。各区县(自治县)兽药水产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等多种形式,开展集中整治活动。要组织力量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大中型养殖场(小区)、散养集中区域等进行集中监督检查,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明确检查重点,实现检查对象全覆盖,问题整改全覆盖,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全覆盖。要突出人畜共用抗生素药物及禁用化合物、容易滥用兽药的监督抽检。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四)检查总结阶段(2017年10月-11月)。2017年11月15日前各区县(自治县)兽药水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系统梳理总结专项整治情况,并报我委,包括整理行动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果和好的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等,同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我委将对全市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
 
  六、工作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将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任务,要细化方案,明确责任,按计划、分步骤扎实推进各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畜禽水产品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事关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养殖行业发展,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意义重大,责任重大。我委由医政药政处牵头,联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畜牧业发展处、渔业发展处、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市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成立“重庆市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的划分负责全市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工作安排部署和督促指导等工作,切实加强对区县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各区县(自治县)要成立畜禽水产品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结合辖区实际,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水产品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制定本辖区规范行动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监管责任,提出整治措施和目标任务,层层传导压力。各区县(自治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兽药监督执法工作,建立兽药监督长效机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严格监督,强化责任。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监督畜禽水产养殖者切实加强自律,规范自身行为,自觉履行质量安全责任。要加大抗生素等兽药、禁用化合物的抽检力度,强化抽检结果利用,梳理分析不合格信息,增强发现问题的靶向性和针对性。严格执法、组织落实,在整治活动中采取专项检查与综合治理相结合,法规宣传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把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各区县(自治县)要重视宣传教育的巨大推动力,为整治行动争取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专项行动期间,要及时公布行动部署、行动进展、行动成效,边整治边曝光。要重点宣传违法、失信企业的查处情况,以案说法,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要积极解答社会咨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反馈社会诉求,构建兽药社会共治新局面。
 
  (四)通力合作、协同作战。各区县(自治县)要积极与食品安全、公安、工商、通信管理等部门配合,要建立信息互通、案件互移、执法互助机制,形成协作互动、齐抓共管的合力。对大案要案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厉处罚。
 
  (五)打建结合,整规并举。市、区县两级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围绕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和畜禽水产品养殖、销售、消费各环节,实现整治全覆盖,并施行有效的全过程监管。要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关键环节,解决突出问题,破除行业“潜规则”,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市场秩序,净化生产消费环境。要规范兽药及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督促企业建立规范的进出台账和货物查验等制度,实施严格的管控,确保来源可控、去向可查。要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对在畜禽水产品养殖中违规违法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的行为“零容忍”,坚决严惩重处。要规范兽药网上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发布假劣兽药信息、销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违规网站,切实净化网络市场环境。要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快速有效筛查畜禽水产品药物残留带来的风险隐患,确保食用安全。
 
  (六)推进工作,灵通信息。各区县兽药监管部门要有序推进各阶段工作,要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在整治期间,每季度末5日(节假日顺延)前,将上季度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联系人:李玉平;联系电话:89138921;电子邮箱:liyuping231@163.com),将假劣兽药查处情况报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联系人:张佳玉;联系电话:89133508;电子邮箱:cqnyzf@126.com),由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和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分别收集汇总后报市农委。第一次上报工作信息时,要重点报送专项行动动员部署情况,包括工作方案、通知等,同时报一名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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