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和考核的相关管理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以及质检总局文件审查和现场考核,全国65个新申报示范区(见附件1)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批准为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226个示范区经年审合格,继续保留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称号(见附件2)。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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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2016年第9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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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6-09-09 | 生效日期 | 2016-09-09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进出口,其他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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