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各评审员:
根据《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质量金奖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队伍建设,保证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及上海市质量金奖评审工作的质量,现制定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业务精湛、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政府质量奖评审员队伍,确保本市市长质量奖和质量金奖评审工作的权威、公正、科学、高效,根据《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质量金奖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本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的招募、聘任、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评审员是指根据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要求,受聘参与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和上海市质量金奖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的第三方专业人员,包括一般评审员和组长评审员。
第四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广纳群贤、优化结构,分类分级、动态运作、严加考核、能进能出”的原则,负责评审员队伍的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审员招募
第五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常年向社会公开招募评审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可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递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资质证明、相关工作履历、学术研究成果等):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熟悉质量、经济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大学或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65周岁,能合理安排时间、参加一定强度的评审工作;
(三)具备5年以上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系统掌握质量及经营管理的理论与方法,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及经营管理实践经验(中高层管理者优先);
(四)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或相关管理体系评价方法,有相关认证、审核或咨询资质和工作经历;
(五)具备较强分析判断、交流沟通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有团队合作精神;
(六)具有较强事业心、社会责任感和良好职业操守,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每年度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集中培训并考试。
第七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考试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分期分批与考试合格者进行面谈,并综合考试和面谈情况,挑选优秀者进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三章 评审员管理
第八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为纳入专家库的评审员建立一人一档,将评审员的个人信息、再教育经历及每一次评审表现进行如实记录。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一)评审员申请表及证实性材料;
(二)评审员评审和培训记录表;
(三)评审员评审表现评价表;
(四)评审纪律情况反馈表;
(五)评审员年度考核表。
其中,《评审员评审表现评价表》由评审组长和观察员分别填写;《评审纪律情况反馈表》由被评审组织填写。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度对评审员的德、能、勤、绩等各方面情况进行量化考核。
第九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纳入专家库的评审员按照从业领域(企业、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所属行业(制造业、服务业、教育、医疗等)、职业类别(领导与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投资与金融管理、市场营销管理、技术研发、信息资源管理等)进行分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对评审员资历技能、评审经验、再教育经历等的考核结果,将专家库成员分为一般评审员和组长评审员,实施分级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定期组织开展评审标准、评审方法与技巧等培训,以帮助评审员持续提高评审水平和综合能力。
第十二条 评审员应加强自我学习,注重总结经验、更新知识,不断适应各种评审需求。
第四章 评审员聘任
第十三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考虑申报组织和个人实际情况、评审工作的基本需求,每年从专家库中挑选相应评审员组成若干个资料评审组和现场评审组,开展当年度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和上海市质量金奖评审工作。同时,向入选评审员颁发聘书,聘书有效期仅限评审当年。
第十四条 评审组一般由5-9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主持整个评审活动。其中组长评审员聘任应依据下列条件:
(一)参加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或上海市质量金奖评审活动5次以上,对评审标准和评审技巧的掌握已达较好水平;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沟通协调和判断综合能力,能指导评审组成员有序开展评审活动,能有效预防和应对评审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具有较强的分析综合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撰写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 评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在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所在单位任职或离职不足两年的;
(二)担任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所在单位上一级集团公司、控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
(三)与申报组织、申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存在经济利益或竞争关系的;
(四)近两年内为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所在单位提供过咨询、培训服务的;
(五)其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或申报组织、申报个人及所在单位提请回避的。
第十六条 评审员应严格按照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年度评审计划参加评审活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评审的,需提前3天告知评审组组长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五章 评审员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
第十八条 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不借评审之机接受参评企业或组织各种形式的钱物馈赠、吃请等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严格保守秘密。不私留、泄露参评企业或组织任何信息资料,维护企业或组织合法权益。评审过程中,不得向被评审企业或组织泄漏评审组内部任何信息。
第二十条 树立政府质量奖评审员良好形象。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尊重被评审企业或组织的文化与价值观;评审期间与其他组员团结协作,共同完成评审任务。
第二十一条 评审员在评审期间仅限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身份从事评审活动,不得透露与评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个人信息,也不得借评审员身份进行有损政府质量奖声誉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学习、掌握政府质量奖有关评价标准、评审程序及细则等,努力实践,不断提高评审技能,确保评审工作质量。
第二十三条 主动宣传推广上海市政府质量奖,鼓励本市各类组织积极实践卓越绩效模式,提升质量经营水平。
第六章 评审员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申报组织和个人对于评审员的举报、投诉,并在评审过程中委派观察员。
第二十五条 评审员有下列情形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并将其从评审员专家库中剔除。
(一)连续两年或连续3次因自身原因未能参加评审的;
(二)在评审员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
(三)不遵守评审员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除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外,还将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市质量金奖评审员管理实施细则》(沪质技监管〔2006)2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