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的通知(沪食药监食生〔2016〕381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的通知(沪食药监食生〔2016〕38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8-18 16:10:12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06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强化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落实《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3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的通知》等总局有关规章和文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本市有关监管要求进一步补充了《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操作手册》,与《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一并印发。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食生〔2016〕381号
发布日期 2016-08-15 生效日期 2016-08-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xxgk/zfxxgk/zxxxgk/sp/u1ai50069.html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强化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落实《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便函〔2016〕53号)等总局有关规章和文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本市有关监管要求进一步补充了《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以下简称《检查要点表》)和《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操作手册》,与《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以下简称《结果记录表》)一并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的适用范围
 
  《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作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配套实施表格,适用于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检查要点表》中表1-1《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适用于对食品(不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表1-2《保健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适用于对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适用于对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的记录、判定及公布。对既生产保健食品又生产其他食品的企业,根据检查的侧重点,选择表1-1或表1-2使用。
 
  二、关于检查要点表的使用
 
  日常监督检查时,应首先填写《检查要点表》中告知页的相关内容,记录告知、申请回避等情况,并由被检查单位、监督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要点表》具体细化了监督检查内容,设定了检查的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并对每个检查项目结果设置评价项。每一个检查项目在对应的检查操作手册中做出了可操作性的描述。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参考检查操作手册的有关内容,对检查内容逐项开展检查,并对每一项结果进行评价,必要的检查记录信息应在“备注”栏中填写。评价结果为“否”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原因;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可以在检查要点表“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一栏进行记录。检查的项目安排要符合《办法》的规定和《检查要点表》的说明。
 
  三、关于结果记录表的使用和检查结果的判定
 
  《结果记录表》包括被检查者的基本信息、检查内容、检查结果、被检查者意见等内容。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综合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结果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按照对检查要点表的检查情况,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符合;发现小于8项(含)一般项存在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基本符合;发现大于8项一般项或1项(含)以上重点项存在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不符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处置措施应当在说明项进行描述。
 
  四、关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公示,《结果记录表》应当在食品生产企业公示板上张贴,同时张贴代表监督检查结果的“笑脸”、“平脸”和“哭脸”图形(“笑脸”、“平脸”和“哭脸”分别对应监督检查结果的“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
 
  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生产企业,监管人员应当书面责令其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改正,提出整改要求。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而未执行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区县市场监管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关于操作手册的使用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操作手册》就《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中每一项检查内容的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指南、常见问题等进行具体描述,供基层监管人员在开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参考使用。
 
  需要说明的是,《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操作手册》中对检查方式、检查指南、常见问题的描述仅是对一般情况的描述,由于食品生产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难以完全涵盖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所有情形,如“常见问题”中列出的问题仅是对该项易于出现的问题的描述,但该项可能也存在其他方面的问题。各区县局应当按照日常监督检查办法规定,根据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开展检查。
 
  六、关于加强培训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要结合地方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实际,按照检查要点表,培训、指导一线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工作,提升监管人员监督检查水平。
 
  根据实际检查需要,检查人员可以配备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及现场取证需要的温度计、照相机、快速检测等检查工具、设备,推进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
 
  市食药监局将同步更新本市食品生产移动监管系统的检查要点表和检查记录表等相关内容,便于检查人员记录和输出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15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4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