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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甘肃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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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8-04 10:19:34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688
核心提示:《2016年甘肃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16〕81号
发布日期 2016-06-02 生效日期 2016-06-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ansu.gov.cn/art/2016/6/8/art_4786_275910.html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2016年甘肃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日
 
  2016年甘肃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6〕30号)精神,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6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全面贯彻新食品安全法,健全完善法规制度
 
  加大新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力度,大力开展对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配合做好迎接全国人大对食品安全法的执法检查工作。(省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加快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管理条例和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制修订步伐。(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民委、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依法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监督、食品相关产品监督、食用农产品监管、企业责任约谈、网络食品经营、特殊食品监管等规章制度制修订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农牧厅负责)
 
  督促做好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食品仓储和配送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教育厅负责)
 
  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加强源头治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实行严格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开展禁限用农药、水产品违法禁用药物、兽用抗菌药、“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和畜禽水产品违规使用抗生素综合治理,着力解决农药兽药残留问题。落实食用农产品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环节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严肃查处非法添加违禁药品、病死畜禽收购屠宰、农资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重点风险隐患监管名录,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实施检打联动。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以农产品优势区域和“菜篮子”产品为重点,加强“三园两场”(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和畜禽养殖标准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场)建设,加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或示范点创建力度,“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规模占食用农产品生产规模的比例达到45%以上。(省农牧厅负责)
 
  继续推动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加强大气、水、土壤等环境的综合治理,提升食品安全及监测的科技支撑能力,降低污染物排放对食品的影响。(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省农牧厅负责)
 
  落实国务院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省食品安全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会同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机衔接的长效机制。(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加强冷链物流标准化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和食品冷链物流建设标准、操作规范、技术标准和全程质量控制体系,提高冷链物流国际化、标准化水平。(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推动标准制定与风险监测,建立系统性风险防控措施
 
  加快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工作,建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调整公布机制,加强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强化标准制定工作与监管执法工作的衔接。强化服务意识,继续做好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农牧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研究建立风险等级评价体系,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推动实施分级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按照抽检监测系统化、规范化、精准化要求,做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统筹国家、省、市、县食用农产品、食品监测计划,做好部门和地方、部门和部门之间合理分工与配合,将日常消费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添加剂、重金属污染的抽检监测责任落到实处。(省食品安全办会同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完善监测报告制度,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提高监测报告率。(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加大对新发风险、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力度,健全风险线索发现、分析、报告、通报机制。整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检、食用农产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数据,开展风险评估,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健全完善食品安全风险会商、预警交流和应急信息报送机制,提高利用效率。(省食品安全办会同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行政许可、监督抽检、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等信息。(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应急处置装备配备、应急培训和应急队伍建设,开展多部门参与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省食品安全办会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
 
  全力做好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四、坚持关口前移,推进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改革
 
  按照国家统一的系统建设标准和数据标准,积极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化系统建设,全力做好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和换证工作。建立和完善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食品注册和监管制度,加强特殊食品准入和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行为,强化监管责任,结合实际先行试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做好与甘肃政务服务网的对接工作,公开许可条件、流程、提交材料、办理时限等,方便群众查询。(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五、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综合治理力度
 
  研究制定食品行业共性问题对策清单,突出重点治理和专项整治。加大对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食用油、肉及制品、水产品、儿童食品、调味品、酒类等重点品种的隐患排查力度。开展硫磺熏姜、火锅底料添加罂粟壳或罂粟粉、肉制品添加亚硝酸盐、面制品添加硼砂等专项整治行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严格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意见》(食安办〔2015〕18号),大力开展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净化农村食品市场环境。(省公安厅、省农牧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规范食品相关产品、网络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管理。着力整治非法添加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突出问题。(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加大清真食品联合执法力度,整治清真食品违法问题。(省民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妥善做好污染粮食收购处置工作,防止流入口粮市场。(省粮食局负责)
 
  围绕农村、城乡结合部、学校及周边、旅游景点、车站码头、铁路沿线、食品生产聚集区等重点区域,商场超市、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展销会、旅游景区餐饮单位、学生营养餐及学校食堂等重点场所,突出加强夏秋季、传统节假日、中高考、学校开学前后等重点时段的集中巡查和监管,大力排查风险隐患,严查重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教育厅、省旅游发展委、兰州铁路局、景区主管部门负责)
 
  六、强化日常监管,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推行监管网格化、现场检查表格化、痕迹化、监管责任人公开化模式,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健康培训、风险自查、过程管控、产品召回、应急处理等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和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控措施。大力推行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红黑名单”制度。(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开展食品安全承诺行动,完善食品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负责)
 
  推动建立企业责任约谈常态化机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和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大力实施“透明车间”和“阳光仓储”工程,鼓励食品生产企业车间和食品仓储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大力推行“明厨亮灶”、食品安全状况“外置化”和禁止生产经营项目“负面清单”管理措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省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甘肃保监局负责)
 
  七、保持高压态势,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号 )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完善联席会议和协作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完善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侦查等相关配套规定,挂牌督办隐蔽性强、危害大、涉嫌犯罪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强化部门间、区域间案件查办移送、联合惩处、信息发布等沟通协作,加强对违法线索、案件信息的系统分析,及时总结共性问题,依法严惩行业“潜规则”。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制假售假、走私冻品、利用餐厨和屠宰废弃物加工食用油、互联网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使用禁限用农兽药等严重违法行为,加大案件公开曝光力度。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清理整顿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打击取缔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食品安全办、省工信委、省农牧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八、完善监管体系,提高能力建设
 
  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和系统性。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充实检查力量。(省编办、省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发挥好各级食品安全办牵头抓总、组织协调、督促督办作用,建立信息通报、宣传教育、事件处置、打击犯罪等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党政同责”、“四有两责”责任落实。(省食品安全办负责)
 
  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十三五”发展规划列入各级地方政府重点专项规划,积极申请争取中央补助地方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加快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及各市州政府负责)
 
  在省、市两级公安机关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侦查机构。(省公安厅负责)
 
  以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规范化建设为载体,完成400个以上规范化乡镇监管所建设,全省规范化乡镇监管所达到60%以上。实施以现场检查为主的监管方式,推动监管力量下沉。(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做到统一标准,互联互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粮食局负责)
 
  出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设管理规范,探索建立乡镇监管员持证上岗制度。(省农牧厅负责)
 
  加强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支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购置和实验室改造,完成市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项目。(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研究建立食品安全共享数据库,促进“互联网+”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新业态发展。(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科技厅负责)
 
  强化基层监管部门对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企业的现场检查能力。(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推动兰州机场国际航空口岸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口岸、武威保税物流中心、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进境肉类指定查验场建设。(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九、加强舆论引导,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建立社会共治激励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资金。举办“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鼓励省属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开设专题专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方针、举措和重要领域专项整治情况,加大食品安全公益、科普宣传力度。(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及时发布食品安全警示,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订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提质增效。(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大力发展基层协管员、信息员等群众性队伍。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要把食品安全监督作为志愿服务工作的一项内容。(省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十、注重督查考核,督促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面纳入地方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目标责任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大力推行“四不两直”、“交叉督查”等检查方式方法,建立飞行检查和通报排名常态化工作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各环节、全方位的飞行检查,并将检查排名情况及时通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探索推行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审计”工作,及时向社会公示,“审计”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置并计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健全各级食品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试行)》,对失职渎职人员严肃追究。(省监察厅负责)
 地区: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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