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38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3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6-24 16:59:13  来源:农业部办公厅  浏览次数:1881
核心提示:按照农业部《2016年兽医工作要点》安排,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医【2016】38号
发布日期 2016-06-20 生效日期 2016-06-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按照农业部《2016年兽医工作要点》安排,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包括兽医系统、教学科研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大型养殖企业及动物诊疗机构等单位的相关实验室。
 
  二、检查形式
 
  (一)生物安全自查。各有关实验室应自行开展生物安全自查。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相关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工作。
 
  (二)生物安全抽查。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各实验室设立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在不同领域选取一定数量的实验室开展生物安全抽查。农业部兽医局将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相关省份生物安全抽查活动。
 
  三、检查时间
 
  (一)生物安全自查。2016年7月31日前完成;
 
  (二)生物安全抽查。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
 
  四、检查内容
 
  (一)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情况;
 
  (二)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组织机构情况;
 
  (三)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情况;
 
  (四)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五)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六)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情况;
 
  (七)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保存、销毁情况;
 
  (八)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各类记录和档案;
 
  (九)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培训情况;
 
  详细检查内容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专人负责上述检查工作,6月25日前将联系人有关信息(附件2)报我部兽医局,同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我部制定的检查方案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检查方案,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自查内容可在本通知所列内容上适当增加。
 
  (三)做好总结分析。各地要及时总结生物安全检查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分别于8月15日和11月10日前将专项自查情况总结(包括辖区内生物安全自查汇总表)(附件3)和生物安全专项抽查情况总结报我部兽医局,同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及时更新填报数据。各地要根据本次生物安全专项自查和抽查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数据。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农业部兽医局
 
  联系人:颜起斌
 
  电  话:010-59193370
 
  E-mail:xmjwjch@agri.gov..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邮编:100125
 
  (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刘伟 张劭俣
 
  电  话:010-59194423、59194346
 
  E-mail:syscadc@126.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邮编:100125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6月20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9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