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推荐性指标的葵花油应如何处理的请示》(通食药监办〔2016〕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检测指标不是现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涵盖的检测指标,因此,仅依据该指标不能判定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该项检测指标不合格,有可能是产品中混入其他不同种类油脂造成的。如果经查实,发现企业故意掺入了其他低质植物油,则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此复。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