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导各级食品监管部门更好履行职责,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有关问题
(一)关于审查标准的问题。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在修订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审查细则。发布前,审查工作应继续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及审查细则的有关要求执行。审查细则中有单独规定空气洁净度及水质要求的,企业申请时应当提供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二)关于涉及产业政策的问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执行。
(三)关于换证企业现场核查的问题。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四)关于检验报告的问题。为严格时限,保证检验报告的时效性,企业在申请时,要按照类别提供3个月内的全项检验报告。
(五)关于企业同一类产品增加品种明细的问题。同一类产品增加品种明细,企业声明其工艺、设备等条件不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现场审查。企业提交新产品检验报告后可按照变更办理。
(六)关于许可有效期内企业更换新版证书的问题。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对有效期内申请更换新版证书的,应当更换新版证书,原证书信息保持不变,其他信息按新版证书有关要求填写。
(七)关于赋号的问题。新办企业一律发放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号由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赋号,并于每月5号前将上月食品生产许可信息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申报材料格式问题。审批材料除申请书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有受理决定书、审查计划书、审查记录表、整改报告(必要时附整改图片)等内容。卷宗格式、内容及卷内信息目录详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加大学习、培训力度,边许可边总结经验,逐步理顺许可工作机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或政策不清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