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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生产许可实施方案》的通知(川食药监发[201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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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6-03 09:34:40  来源: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382
核心提示:《四川省食品生产许可实施方案》已经第五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川食药监发[2016]61号
发布日期 2016-04-27 生效日期 2016-04-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通用基础
备注 http://www.scfda.gov.cn/CL2434/114713.html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食品生产许可实施方案》已经第五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27日
 
  四川省食品生产许可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省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加强食品生产监管,维护食品安全。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有关文书及食品生产许可证格式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5〕135号)和《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 第198号)等法规及配套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为有序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改革,从2016年6月1日起,全省按以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执行。
 
  省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各市(州)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等4类和酒类(白酒)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由省局负责。
 
  (二)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除白酒外),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食品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由市(州)局负责。
 
  (三)同时生产由省局和市(州)局审批发证的食品,其生产许可工作由省局负责。
 
  二、严格食品生产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申请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执行。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省政府有关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1.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
 
  2.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按照以下食品添加剂类别提出: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复配食品添加剂。
 
  3.申请覆盖多个食品类别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1)所列食品类别一并受理,原则上按照排序最前的食品类别受理。
 
  省局和各市(州)局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受理生产许可申请,并按照《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有关文书及食品生产许可证格式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5〕135号)(附件2)出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现场核查
 
  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现场核查的情况见附件3。
 
  1.下达现场核查任务。省局和各市(州)局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受理申请后及时出具《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见附件2)。
 
  2.组织实施现场核查。省局和各市(州)局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食品依据现行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保健食品依据现行有效的《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进行。省局可以委托市(州)局对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3.生产许可资料提交。现场核查组长按照附件2确定的顺序,负责对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情况进行汇总,在现场核查工作结束后及时报送现场核查组织部门。
 
  (三)许可决定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省局和各市(州)局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见附件2),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见附件2)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强化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一)空白证书管理。省局统一负责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各市(州)局每年定期向省局申领。为保证证书信息的一致性、规范性、完整性,新版证书应当统一使用总局的证书打印软件打印。
 
  (二)规范证书内容。
 
  按照附件4填写生产许可证书相关内容,需进一步明确事项:
 
  1.社会信用代码。要与申请人营业执照标注的社会信用代码内容保持一致;如果申请人还未取得社会信用代码,可暂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生产者为个体工商户的,则填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号码,并隐藏身份证号码中第11位到第14位的数字,以“****”替代。
 
  2.证书编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按照“属地编码”、“一证一码一编号”原则,按照(附件1)排序最前的食品类别确定为食品生产许可证中的食品类别编号。证书号第4位至第9位数字组合表示获证生产者的具体生产地址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代码(见附件5),第10位至第13位数字组合表示获证生产者在该县级行政区划内的顺序码,要依次从“0001”号顺序码开始进行流水编号(见附件6),第14位数字为校验码(见附件7),一个顺序码只能对应一个生产许可证,且不得出现空号。
 
  3.签发人和日常监管单位。省局和各市(州)局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签发人填写相应签发证书的负责人;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县(区)局,日常监督管理人员由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人员不得少于2人;省局发放证书的日常监管机构和日常监管人员由市(州)局报送省局。
 
  4.食品生产许可档案管理。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食品生产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书、现场核查报告等相关文书材料及时归档,食品生产许可档案保存期限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稳妥推进许可。要在研究法律、法规以及总局、省局文件要求的基础上,制订落实各项制度规范。在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各地可启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准确把握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原则要求,注意新证、老证办理时限的变化,防止错证、错号等问题的发生,确保6月1日后全面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二)严格工作规范。要严格遵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工作程序,及时修订并公布食品生产许可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资料,制作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指南,方便申请人办理许可事项。
 
  (三)实施网上审批。要积极运用省局开发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综合信息平台,统一实施网上审批,确保食品生产许可基础信息档案库的完整统一。
 
  (四)强化信息公开。省局和各市(州)局要建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每月定期公开上月食品生产许可信息,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五)加强监督检查。省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市(州)局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地严格食品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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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区: 四川 
 标签: 食品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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