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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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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6-02 09:55:02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浏览次数:1644
核心提示: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4月29日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中有关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规定作出修改。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6-04-29 生效日期 2016-04-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章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fgkd/xfg/dfzfgz/201606/20160600480937.shtml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4月29日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中有关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内蒙古自治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应当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生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
 
  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城市供水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三、《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将第六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等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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