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6-02 09:55:02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浏览次数:1493
核心提示: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4月29日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中有关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规定作出修改。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6-04-29 生效日期 2016-04-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章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fgkd/xfg/dfzfgz/201606/20160600480937.shtml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4月29日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中有关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内蒙古自治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应当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生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
 
  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城市供水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三、《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将第六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等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7) 法规动态 (2747)
法规解读 (2646)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9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