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2016年全区食品药品监管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宁食药监〔2016〕77号)

关于印发2016年全区食品药品监管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宁食药监〔2016〕7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5-30 09:59:06  来源: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529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2016年全区食品药品监管法制工作要点》。现将该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宁食药监〔2016〕77号
发布日期 2016-04-22 生效日期 2016-04-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xfda.gov.cn/CL0040/10580.html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2016年全区食品药品监管法制工作要点》。现将该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6年全区食品药品监管法制工作要点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22日
 
  2016年全区食品药品监管法制工作要点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全区各级市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建章立制、开拓创新”的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围绕食品药品监管改革发展大局,以加快推进食品药品监管法治化进程为目标,建立健全理念现代、体系完备、机制健全、有效管用的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到位、保障有力的执法监督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多方参与、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普法格局,打造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奋发有为的法制队伍,全面提升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化水平。
 
  一、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法规体系建设
 
  (一)加快食品药品规章的立法进度。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通过开展立法前评估等方式,健全食品药品监管立法项目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继续推进《牛羊肉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争取尽早出台。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对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修改和废止,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改革于法有据。结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开展《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使其符合我区实际。完成枸杞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定期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强化立法成本效益和风险评估工作,提高食品药品监管立法科学性。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完善食品药品监管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由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制度和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管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监管执法依据。
 
  (三)提高食品药品监管立法的公众参与度。健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的民主立法途径和方式。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二、创新监管机制,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
 
  (四)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食品药品监管政府职能为核心,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举的原则,有计划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对于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坚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于法有据,优化审评审批流程,确保制度、权力、责任相互衔接和落实。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探索目录化、编码化管理,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提高行政效能,激发社会活力。在审批全部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后,完善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五)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并实施动态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要组织梳理执法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明确执法权力事项,编制行政执法运行流程,厘清与监管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和责任方式,推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公开化。2016年底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进行动态调整,实行统一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
 
  三、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六)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食品药品监管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明确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确定为食品药品监管重大行政决策的必备程序。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经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核,根据法制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按程序送请局务会议审议。
 
  (七)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责任追究。坚持决策事项集体讨论决定,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制度,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建立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制度,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八)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程序。细化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流程,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点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监督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按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2016年底前,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行政裁量标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的范围、种类、幅度。2016年底前,建立并执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大执法行为法制审核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防范法律风险。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配合司法机关完善司法解释和案件移迭的具体标准,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
 
  (九)加强食品药品执法指导。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开展办案经验交流,汇编整理典型案例,提高案件办理水平。建立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规范案卷归档工作。加强执法证据规则研究和重大疑难案件协调指导工作,解决基层执法部门执法难题。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实行信息共享,推进各地执法联动和区域合作。
 
  五、强化食品药品监管权力监督体系
 
  (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向社会全面公示行政执法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办理结果等事项,保障企业和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完善新闻发言人、突发应急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十一)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部门内部权力制约,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审评认证、检验检测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设权、分岗定责、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本部门的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运用监督检查、案件评查、问卷调查、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切实提高部门层级监督的实效。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查办失职、渎职行为。
 
  六、依法有效化解食品药品监管社会矛盾纠纷
 
  (十二)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以具体执法部门为责任主体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依法开展信访工作,保障合法合理诉求依法得到解决。大力加强“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明确办理程序、时限和要求,落实办理责任。
 
  (十三)加强行政复议与应诉。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针对行政复议案件急剧增加的现状,要依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应当依法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本部门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要研究行政诉讼、复议的规律和特点,提升行政诉讼、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十四)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完善法律顾问聘任管理制度,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法律顾间,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食品药品监管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普遍开展公职律师制度。
 
  七、全面提高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十五)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抓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十六)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完善学法制度,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健全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食品药品监管专业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
 
  (十七)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做决策和执法办案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牢记职权法定,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八、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法治建设组织机构,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法治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加强法治建设的领导和协调,把法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加强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法治化建设。
 
  (十九)强化基层建设和队伍建设。发挥基层监管机构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增强基层执法人员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设置相应的法制机构承担法制工作职责,乡镇和区域性食品药品派出机构要配备专职法制人员。要加大对法制人员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法治建设中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
 
  (二十)落实执法经费保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建立正常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积极协调地方政府,使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年度预算,坚决杜绝行政执法与单位、个人经济利益挂钩的现象。改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基层设施、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条件,保障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二十一)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并执行食品药品监管“七五”普法规划,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理念,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公众利益。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实施“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普法工作机制。将普法宣传教育与食品药品科普教育、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月(周)等活动结合起来,丰富普法内容和形式,营造食品药品监管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地区: 宁夏 
 标签: 工作要点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