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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餐饮服务单位违法添加行为的通知(新食药监食〔201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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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4-20 13:30:21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280
核心提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组织开展打击食品违法添加执法行动中,发现35家餐饮服务单位经营的食品中含有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等罂粟壳成分,存在涉嫌违法添加行为,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经营管理,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行为,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新食药监食〔2016〕38号
发布日期 2016-04-19 生效日期 2016-04-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xjda.gov.cn/WS01/CL0117/18018.html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组织开展打击食品违法添加执法行动中,发现35家餐饮服务单位经营的食品中含有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等罂粟壳成分,存在涉嫌违法添加行为,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经营管理,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行为,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开展自查、自律。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各项食品安全制度,尤其是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的采购、管理和使用制度,自制火锅底料和调味料的备案公示制度等。
 
  二、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去年餐饮服务单位火锅原料、底料、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结合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开展餐饮服务单位违法添加行为专项检查。要以火锅店、麻辣烫、炸鸡店、拉面馆等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场所,以火锅底料、餐饮单位自制调味料为重点品种,重点检查外购火锅底料、调味料的进货渠道是否正规,索证索票制度是否落实,自制火锅底料、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落实情况等。
 
  三、加强监督抽检。要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抽检,加大对火锅底料、自制调味料的抽检力度,一旦发现不合格的火锅底料、调味料要立即封存,及时查处,消除危害。
 
  四、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餐饮服务单位违法添加罂粟壳、罂粟粉等非食用物质行为,对存在违法添加行为的,依法严惩,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同时,要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深挖违法添加物质来源,依法严惩各环节违法犯罪分子。
 
  五、加强宣传,构建社会共治。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向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及消费者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要充分发挥12331投诉举报平台作用,通过投诉举报强化社会监督,构建社会共治。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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