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顺德区农业局,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
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提高饲料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16〕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2016年广东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高度重视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做好实施工作。
广东省农业厅
2016年2月23日
相关附件: 关于印发《2016年广东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doc
2016年广东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为切实做好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饲料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业部《2016年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监测方案。
一、监测地区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
二、监测实施单位
各地级以上市农牧管理部门、顺德区农业局负责组织本年度饲料产品抽样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半年、下半年的抽样任务;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负责饲料样品检测及总结分析工作,并将监测结果上报。
三、监测时间
本年度监测分上半年、下半年两个阶段,各地分别于2016年3月20日、8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下半年抽取的样品送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检测。
四、监测对象
饲料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养殖场(户)等。
五、监测任务
各市(区)监测抽取的样品数量详见附表。
六、监测要求
(一)抽样要求
1.按照《饲料采样》(GB/T14699.1-2005)方法执行。
2.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3.保证样品的来源明确。
4.抽样人必须在现场认真填写抽样单,填写的信息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抽样单上共同签名,抽样单必须2人签名。抽样人员将抽取的样品平均分成三份,一份样品连同抽样单第三联交被检单位保存,并告之保存条件及相关事宜。其余两份样品送交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
5.抽取的样品必须有标签,送样品时将抽样单和标签一齐附上。抽样人员应在封样袋上根据抽样计划要求用油性笔注明“安全监测”、“违禁物”、“三聚氰胺”等检测样品类别字样,以便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区分样品。
6.必须按方案附表计划中上半年、下半年分配任务按时进行抽样。
7.在养殖环节抽取的食槽饲料样品应进行冷冻保存。
8.所抽取的样品应在其保质期内,在检测和异议期内超过保质期的样品不得抽样。
(二)检测要求
1.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收到抽检样品后,样品接收员对所送样品进行感官检查,检查所抽样品是否符合抽样要求。在确定无误后收取样品,做好样品的编号、录入以及制样送样工作。
2.对截止送样日期前一个星期仍未送样的,要及时督促抽样送样,对所抽样品不符合规定的,致函要求重新抽样。
3.严格按照农业部规定的监测项目和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检验,对检验数据负责。
4.对检测不合格的样品,向受检单位发送检验结果通知书;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落实留样样品复检工作。
5.在完成所有检验及异议处理后,及时总结分析上半年、下半年检测结果并分别于5月31日和10月31日前按规定上报。
七、其它
各市饲料办要及时与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沟通情况,密切配合,按要求分别做好抽样和样品的登记、保存、交接等工作。因今年抽检环节较复杂,品种较多,望各抽样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按抽样计划表中要求抽样,按时完成。
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反映。联系人:高志敏,电话:020-84173632,地址:广州市海珠区万寿路113号 邮编:510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