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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职能衔接的通知(鲁食药监保化〔2015〕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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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0-10 11:12:27  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54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为确保该项工作的有序衔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做好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职能衔接的通知。
发布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鲁食药监保化〔2015〕201号
发布日期 2015-09-23 生效日期 2015-09-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sdfda.gov.cn/art/2015/9/30/art_3546_115580.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为确保该项工作的有序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局10月1日前受理的保健食品广告申请,应继续严格按照《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及《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完成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后,作出是否核发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决定;10月1日前未能作出决定的,各市汇总转报省局,由省局承担审查工作。
 
  二、广告审批完成后,应及时将通过审批的保健食品广告在政务网站上公开至有效期结束,供广告发布者及消费者查询,同时应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抄送工商部门。企业申报资料应妥善保管至广告有效期结束。
 
  三、要加大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力度,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对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的,应按照《广告法》等有关要求,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四、各市局应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部门变更有关事宜及时通知辖区内广告申请人,同时督促广告申请人在制作广告前认真学习《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广告制作水平,并加强自律,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发布广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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