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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函〔2015〕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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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9-10 09:31:59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401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许可工作的批复》(食药监食监一函〔2014〕160),食品生产企业使用小型制氮机生产的食品添加剂氮气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氮气》(GB29202—12)规定的技术要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和使用。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函〔2015〕119号
发布日期 2015-09-02 生效日期 2015-09-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xjda.gov.cn/WS01/CL0013/17426.html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许可工作的批复》(食药监食监一函〔2014〕160),食品生产企业使用小型制氮机生产的食品添加剂氮气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氮气》(GB29202—12)规定的技术要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和使用。各地要严格按照要求加强对此类企业的监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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