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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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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8-12 08:59:16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741
核心提示: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发布日期 2010-11-29 生效日期 2010-11-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yndaily.yunnan.cn/html/2010-12/20/content_253817.htm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秦光荣
 
  2010年11月29日
 
  为了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0年4月底现行有效的175件规章和22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未经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距离范围的规定》(云政发〔1990〕166号)第一条第一款中的“昆明、西双版纳、思茅、德宏、保山、昭通的机场,昆明火车站、昆明火车北站、开远火车站、曲靖火车站、东川火车站”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场、火车站”;第四款中的“地、州、市、县的看守所”修改为“省、州(市)、县(市、区)的看守所”。
 
  2、删去《云南省治安联防暂行规定》(云政发〔1992〕138号)第二十六条。
 
  3、删去《云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4、将《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农村的贫困残疾人应当免征本人土地承包费。”
 
  5、将《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云政发〔2003〕107号)第十二条修改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新办农业企业的,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对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6、《云南省公路绿化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第十条
 
  7、《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8、《云南省拥军优属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七条
 
  9、《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第七条
 
  10、《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云政发〔2009〕58号)第十五条
 
  (二)将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1、《云南省国家建设征用集体耕地办理“农转非”的规定》(云政发〔1991〕111号)名称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12、《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云政发〔1993〕56号)第三条
 
  13、《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七条
 
  14、《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定》(云政办发〔2004〕68号)第三条、第四条
 
  15、《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5〕101号)第七条
 
  16、《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第四条
 
  三、对下列规章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规章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7、《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云政发〔1989〕212号)第五十九条
 
  18、《云南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实施办法》(云政发〔1990〕140号)第二十二条
 
  19、《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发〔1992〕19号)第十六条
 
  20、《云南省地质勘查设施保护暂行规定》(云政发〔1992〕250号)第十三条
 
  21、《云南省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损害补偿暂行规定》(云政发〔1993〕42号)第三十二条
 
  22、《云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三十二条
 
  (二)对下列规章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23、将《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发〔1992〕19号)第十七条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程序规定”。
 
  四、对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24、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云政发〔1986〕155号)第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5、将《云南省公园管理办法》(云政发〔1988〕111号)第二十二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6、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云政发〔1991〕81号)第九条中的“《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修改为“《保密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一条中的“《保密法》第十六条”修改为“《保密法》第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中的“《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修改为“《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
 
  27、将《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发〔1992〕19号)第三条第(三)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8、将《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云政发〔1992〕47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修改为“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第三条、第三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9、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法规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二十三条中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修改为“《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30、将《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第十五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1、将《云南省阳宗海旅游度假区环境保护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二十三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2、将《云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修改为“《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33、将《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第三条第二款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修改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4、将《云南省行政赔偿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
 
  35、将《云南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第十三条中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修改为“《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36、将《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一条中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修改为“公务员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第七条第(一)项中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九条”;“《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三条”修改为“《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五条”。
 
  37、将《云南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试行)》(云政发〔2003〕9号)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中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五、对下列规章中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38、删去《云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云政发〔1985〕49号)第六条。
 
  39、将《云南省劳动教养审批、复议工作暂行规定》(云政发〔1991〕209号)第七条中的“依照一九八四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劳改犯、劳教人员犯罪案件中执行有关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修改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0、删去《云南省实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办法》(云政发〔1993〕3号)第五条。
 
  41、将《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第三条修改为:“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普通标准住宅: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者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42、将《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第十四条中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3、删去《云南省人才流动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八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云南 
 标签: 规章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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