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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检验检疫局关于下发《辽宁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规范》等文件的通知(检办认〔2014〕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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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8-11 10:06:58  来源: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2448
核心提示:为贯彻质检总局提出的“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重点、转变方式”的改革思路和辽宁局党组提出的“采取有效措施,转变工作职能,支持外贸发展”的工作要求,结合国家认监委在《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认注〔2014〕8号)中提出的新的备案监管工作模式,辽宁局重新制定了《辽宁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规范》(附件1),确定了《备案技术审核需实施现场审核的产品目录》(附件2),制定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延续备案/信息变更〈备案证明〉制发工作程序》(附件3),用于具体指
发布单位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检办认〔2014〕151号
发布日期 2014-06-30 生效日期 2014-06-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进出口,其他
备注  http://sy.lnciq.gov.cn/bsdt/rzjg/ckspba/zlxz/201507/t20150709_116774.htm
各分支局:
 
  为贯彻质检总局提出的“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重点、转变方式”的改革思路和辽宁局党组提出的“采取有效措施,转变工作职能,支持外贸发展”的工作要求,结合国家认监委在《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认注〔2014〕8号)中提出的新的备案监管工作模式,辽宁局重新制定了《辽宁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规范》(附件1),确定了《备案技术审核需实施现场审核的产品目录》(附件2),制定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延续备案/信息变更〈备案证明〉制发工作程序》(附件3),用于具体指导辽宁局备案管理工作的开展。现结合上述三个文件,提出要求如下:
 
  1.各分支局目前已经正式受理企业备案申请的,可以继续按照《辽宁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规范》(检办认[2011]492号)的要求实施备案审批。
 
  2.各分支局应严格按照备案管理工作规范确定的程序和时限做好备案申请的受理工作,形式审查阶段不应实施现场检查。企业申请备案的产品未列入《备案技术审核需实施现场审核的产品目录》的,不再实施现场审核。
 
  3.各分支局应做好为延续备案和信息变更企业制发备案证明的准备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到辽宁局认证处领取空白备案证明,熟悉并调试制证模版,以确保制发备案证明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4.各分支局应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认注〔2014〕8号)的要求,调整备案监管工作思路,改变备案监管模式,不再对备案企业实施日常监管。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突出问题导向,实施监管联动,及时查处问题。各局已经制定的2014年度备案企业定期监管计划,本年度内继续执行;2014年8月1日以前开展定期监管工作可以继续使用2011版定期监管记录,2014年8月1日之后的备案企业监管工作应使用《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监管记录(2014版)》。本年度内,各分支局仍需每季度汇总并向辽宁局认证处上报备案企业监管工作记录表(电子版)。
 
  5.辽宁局将输美水产品、低酸罐头或酸化食品企业HACCP验证工作纳入对国外注册管理,将HACCP验证工作与备案技术审核、备案企业监管、HACCP认证采信等工作结合进行,HACCP验证结果在备案有效期内持续有效。辽宁局2010年6月起实施的《备案/注册企业HACCP验证工作规范》(文件编号:LNCIQ-G-RZ-002)自2014年8月1日起废止。
 
  6.辽宁局为增加备案产品和企业改扩建备案车间重新编制了技术审核报告。辽宁局认证处于2013年7月下发的《关于部分调整出口食品企业备案技术审核过程的通知》(检认函〔2013〕15号)即日起废止。
 
  7.各分支局应组织本单位有关备案管理工作人员和评审员认真学习文件并做好宣贯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辽宁局认证处注册科联系。
 
  联系人:孙勇(0411-82583326)
 
  孙俊(0411-82583387)
 
 
 
 
  辽宁检验检疫局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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