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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工商法 (2011) 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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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21 10:24:39  来源: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573
核心提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单位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工商法 (2011) 24 号
发布日期 2011-01-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gs.gov.cn/shaic/html/govpub/2011-01-25-0000009a201105300003.html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等2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的规定,经2011年1月19日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实施〈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沪工商法〔1998〕287号)。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地区: 上海 
 标签: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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