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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冰鲜及冷冻禽肉供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4]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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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15 14:35:33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2867
核心提示:关于恢复冰鲜及冷冻禽肉供港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食函[2004]169号
发布日期 2004-03-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nanning.gxciq.gov.cn/fwfzzl/ggschz/37647.html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香港卫生福利及食物局3月1日会谈达成的共识,定于3月22日恢复内地冰鲜和冷冻禽肉供港,为确保恢复供港后冰鲜和冷冻禽肉的安全卫生,各局应在严格遵照《内地供港冰鲜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1)和《内地供港冷藏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2)的基础上,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对出口养殖、加工、仓储和运输等环节的检验检疫:
 
  一、原料控制
 
  加强对备案养殖场的巡查和防疫管理,用于屠宰加工冰鲜禽肉的禽只须来自供港活禽注册场,用于屠宰加工冷冻禽肉的禽只须来自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的养殖场或供港活禽注册场,并且该场在过去半年未发生禽流感病例。
 
  二、疫情监测和防疫消毒
 
  加强供港活禽的疫情监测。每批出口供宰活禽在出栏前5天隔离检疫,除每天进行临床观察记录外还要进行H5禽流感的荧光RT—PCR检测,每个饲养群不少于30只,经观察和检测合格的活禽,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官方兽医签发证明文件,并在签发后的3天内运抵屠宰场;用于屠宰加工冰鲜禽肉的禽只须在屠宰当日出口;活禽送宰运输须封闭运输,且不得途经疫区。
 
  加强进出各养殖场运输工具、笼具等的防疫消毒,未经彻底消毒的车辆和笼具,不得进入各注册养殖场。
 
  三、对屠宰场、加工厂的监管
 
  进一步严格检验检疫驻厂兽医监管制度,加强宰前、宰后的检验检疫,合格产品按香港食环署要求加贴标识,加强对加工和存贮的监管,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驻厂兽医监督生产的冰鲜、冷冻禽肉,不得供港。
 
  四、包装和仓储管理
 
  要进一步严格按规定做好供港冰鲜、冷冻禽肉产品的包装和仓储管理。供港冰鲜或冷冻禽肉产品必须储存于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注册的冷库,且不得与其他产品混合储存,严禁不合格或非供港产品输港。
 
  五、运输管理
 
  严格监装和装运查验,在出口冷柜上加施铅封,并将铅封号标注在兽医卫生证书上。对输港禽肉产品货柜实施专项管理,所有供港禽肉产品必须原货柜直运香港,中途不得开柜或装卸。
 
  六、卫生证书
 
  在现有禽肉卫生证书的卫生声明中加入“用作生产本批次禽肉的活禽在宰前经隔离检验检疫,并无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The consignment of poultry meat was derived from live poultry which had been subject to quarantine and inspection before slaughter and were found not infected with 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
 
  七、香港食环署规定,在恢复供港初期暂不进口内脏,只有去除内脏的禽肉产品方能供港。另外,香港食环署将对每一加工企业的前3批到货禽肉产品扣检作H5禽流感PCR检测,检测合格方可销售,之后每批禽肉会抽样检疫。
 
  供港冰鲜禽肉加工厂及其对应的注册养殖场名单(见附件3)和各地出口禽肉加工厂名单已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请各局严格按照以上要求,加强辖区内各加工厂供港冰鲜和冷冻禽肉的检验检疫,以保障供港冰鲜和冷冻禽肉的安全卫生。
 
  附件:1.内地供港冰鲜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
 
  2.内地供港冷藏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
 
  3.广东、深圳、珠海三地供港冰鲜(冻)禽肉加工厂及其对应的注册养殖场名单
 
  附件1:        内地供港冰鲜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
 
  (2004年3月修订本)
 
  一、饲养场
 
  (一)所有供应生产输港冰鲜禽肉加工厂的活禽,必须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AQSIQ)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注册的饲养场。
 
  (二)饲养场必须是由允许出口香港禽肉加工厂的相应饲养场。
 
  (三)饲养场周围1公里范围内没有种禽、蛋禽饲养场、集贸市场、家禽屠宰场,并有与外界隔离的设施。
 
  (四)一旦饲养场被纳入禽流感或其他疫病管制地区内,饲养场须暂停向其所属加工厂供应活禽。
 
  (五)饲养场大门口设有隔离、消毒设施;在工作人员专用通道设有消毒液喷淋装置和鞋底消毒池;饲料、疫苗、兽药、垫料等的运输通道应与垃圾处理运输通道、粪污道严格分开;场区卫生整洁、布局合理。饲养区和办公生活区严格分开;饲养区设有饲养员居住室,饲料存放室和病禽隔离饲养区、兽医工作室;进出饲养区应分别设有对车辆进行消毒的消毒液喷淋装置、车辆消毒池和人员更衣、消毒通道;每栋禽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消毒设施、消毒液必须保持有效性;设有防鸟防鼠设施;不得饲养其他禽类动物。
 
  (六)饲养场须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备案的兽医,负责禽只的防疫和疾病控制的管理。
 
  (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肉禽饲养用药管理办法》对肉禽饲养过程中的用药情况实施监管,根据《年度残留监控计划》实施残留检测。
 
  (八)饲养场过去180日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饲养场进行禽流感和新城疫监测。
 
  (九)供应给加工厂的活禽,须先隔离5天及通过禽流感诊断测试。
 
  (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活禽,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官方兽医签发有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并在签发后的3天内运抵屠宰场。
 
  (十一)运载活禽往禽肉加工厂的车辆,不可驶经任何禽流感或其他疫病管制地区。
 
  二、加工厂
 
  (一)屠宰及加工工序,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CNCA)注册允许输出到香港的屠宰加工厂中进行。有关加工厂应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包括HACCP—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
 
  食物安全重点控制系统)并实施管理。
 
  (二)国家质检总局向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提供一份注册允许出口香港加工厂及其相应饲养场和注册编号的名单,供食环署认可。如加工厂相应供应活禽的饲养场有所变更,须先得到食环署的同意。
 
  (三)食环署可按实际情况,对供港加工厂及其相应饲养场作定期及不定期的视察。对一些需与改善的加工厂和饲养场,提出限期整改或暂停供港整改建议,并由有关检验检疫局执行和向食环署汇报执行情况。
 
  (四)加工厂活禽来源必须来自其相应饲养场。
 
  (五)加工厂须设有防疫消毒设施;不得饲养屠宰活禽以外的动物。
 
  (六)加工厂须为专厂专线、生产单一类冰鲜禽肉,防止交叉污染。
 
  (七)在加工厂内的待宰活禽须与生产和存放冰鲜禽肉的场所完全分隔开。
 
  (八)活禽进入加工厂后,驻厂兽医核实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并进行宰前检查。
 
  (九)在整个加工流程中,禽只之间要有足够空间,防止接触及交叉污染。
 
  (十)用作禽只脱毛的器具、物料须符合食用安全和保持清洁卫生。
 
  (十一)禽只开膛时,应避免刺破内脏。每次开膛后的工具须经过清洗。去脏后,屠体和内脏不可再接触。
 
  (十二)禽只屠宰后,由驻厂兽医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监督下进行宰后检验,确保适宜于供人食用。
 
  (十三)屠体和内脏经分开处理及洗净后,需经过基本预冷(Primary Chilling)工序。在宰后1小时内,屠体温度降至不高于摄氏8度;在宰后12小时内,屠体温度降至不高于摄氏4度,其后保持不高于摄氏4度。在宰后2小时内,内脏温度降至不高于摄氏4度,其后保持不高于摄氏4度。
 
  (十四)一旦加工厂被纳入禽流感或其他疫病管制地区内,加工厂须暂停向香港输出冰鲜禽肉和内脏。
 
  三、包装
 
  (一)所有可能接触冰鲜禽肉和内脏的容器、包装物料、冰块、干冰,必须洁净卫生,状况良好。
 
  (二)冰鲜禽只屠体和内脏须分开封闭包装。整只屠体须独立包装,而分割屠体和内脏可作单件或多件一起包装。包装须在不高于摄氏15度的环境下进行。
 
  (三)经包装的冰鲜禽肉及内脏须牢固、清晰地标明出口加工厂卫生注册编号及以下主要资料:
 
  1.商品名称——冰鲜禽类名称、内脏名称或品牌全名。
 
  2.如非单一类切割冰鲜禽肉件(块)或内脏,须以配料表将成分按重量由多到少列出[注:独立包装冰鲜禽只、单一类切割冰鲜禽肉件(块)及单一类内脏则不用标示配料表]。
 
  3.[USE BY_______DATE________MONTH________YEAR
 
  此日期前食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的标示 (注:必须同时以中文和英文作标示)和生产日期。
 
  4.冰鲜禽肉或内脏的数量或重量。
 
  5.加工厂或包装商名称及地址。
 
  6.储存方式或使用指示的说明。
 
  四、运送
 
  (一)产地检验检疫局对供港冰鲜禽肉执行现场监装,封签运载车厢,并在卫生证书上注明封号。
 
  (二)前往加工厂运载或正在运载冰鲜禽肉的车辆,不可驶经任何禽流感或其他疫病管制地区。
 
  (三)车运冰鲜禽肉及内脏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供运送冰鲜禽肉及内脏的货车须设有密封式的运货车厢,并设有冷藏装置,冷冻温度应保持在摄氏0度至4度之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摄氏8度。
 
  2.货车的运货车厢内墙须平滑而不渗水,以方便清洗。
 
  3.在运送期间,货车的运货车厢内须设有金属或塑料盛载器,以供分开存放冰鲜禽肉及内脏。
 
  4.货车须设有温度记录装置,在运送途中持续把运货车厢的温度记录在操作图表上。
 
  5.温度显示器须设置在货车外面,以便司机可随时监察运货车厢内的温度。
 
  (四)车运冰鲜禽肉及内脏期间须遵守的规定:
 
  1.货车运货车厢必须保持清洁,不得存有废物、污物或其他异物,并应于每次装运前后清洗消毒。
 
  2.货车的运货车厢只可用作运送冰鲜禽肉及内脏,而不得同时运送任何其他物品。
 
  3.存放在货车运货车厢内的冰鲜禽肉及内脏,冷冻温度应保持在摄氏0度至4度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摄氏8度,而存放方式须能确保冰鲜禽肉及内脏保持清洁。
 
  4.除装卸冰鲜禽肉及内脏外,货车车厢的所有门窗均须关闭妥当,在运货车厢载有冰鲜禽肉及内脏时,其冷冻装置须不断保持运作。
 
  5.除为了装卸冰鲜禽肉及内脏或清洗、消毒及维修货车的运货车厢外,任何人不得进入运货车厢内。
 
  6.货车的运货车厢的冷藏装置及温度计须于任何时刻保持良好的操作状况。
 
  (五)船运冰鲜禽肉及内脏须符合下列条件:
 
  1.冰鲜禽肉及内脏须以密封的冷藏柜盛载,并在运送途中将冷冻温度保持在摄氏0度至4度之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摄氏8度。
 
  2.冷藏柜内壁须平滑而不渗水,以方便清洗。
 
  3.冷藏柜须设有温度记录装置或其他相同功能的独立温度计,于运送途中持续把运货货柜的温度记录在操作图表上。
 
  (六)船运冰鲜禽肉及内脏期间须遵守的规定:
 
  1.冷藏柜内必须保持清洁,不得存有废物、污物或其他异物。盛装冰鲜禽肉及内脏后的冷藏柜应于每次装运前后清洗消毒。
 
  2.冷藏柜的冷藏装置及温度计或其他独立的温度计须于任何时刻保持良好的操作状况。
 
  (七)空运冰鲜禽肉及内脏须符合下列条件:
 
  1.冰鲜禽肉及内脏须以合适容器盛载,运送途中冷冻温度应保持在摄氏0度至4度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摄氏8度。
 
  2.所有可能接触冰鲜禽肉及内脏的容器、干冰或冷藏物料,必须清洁卫生,状况良好。
 
  (八)空运冰鲜禽肉及内脏期间须遵守的规定:
 
  1.盛装冰鲜禽肉及内脏的容器应于装运前清洗消毒。
 
  2.容器须完好无缺。
 
  五、卫生证书
 
  (一)每批成品须随货附有内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官方兽医签发的卫生证书。
 
  (二)在现有禽肉卫生证书的卫生声明中加入____________
 
  “用作生产本批次禽肉的活禽在宰前经隔离检验检疫,并无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The consignment of poultry meat was derived from live poultry which had been Subject to quarantine and inspection before slaughter and were found not infected with 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
 
  (三)卫生证书须明确注明:
 
  1.“冰鲜(Chilled)”产品。
 
  2.出口企业名称。
 
  3.加工厂名称、地址、注册编号。
 
  4.生产日期。
 
  5.产品付运日期(Dateof Dispatch)。
 
  6.用作生产本批冷藏禽肉产品的饲养场注册编号。
 
  7.监装运载车厢封号(铅封号)。
 
  附件2:     内地供港冷藏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
 
  (2004年3月修订本)
 
  一、饲养场
 
  (一)所有供应生产输港冷藏禽肉加工厂的活禽,必须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AQSIQ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注册的饲养场。
 
  (二)饲养场必须是由允许出口香港禽肉加工厂的相应饲养场。
 
  (三)饲养场周围1公里范围内没有种禽、蛋禽饲养场、集贸市场、家禽屠宰场,并有与外界隔离的设施。
 
  (四)一旦饲养场被纳入禽流感或其他疫病管制地区内,饲养场须暂停向其所属加工厂供应活禽。
 
  (五)饲养场大门口设有隔离、消毒设施;在工作人员专用通道设有消毒液喷淋装置和鞋底消毒池;饲料、疫苗、兽药、垫料等的运输通道应与垃圾处理运输通道、粪污道严格分开;场区卫生整洁、布局合理。饲养区和办公生活区严格分开;饲养区设有饲养员居住室,饲料存放室和病禽隔离饲养区、兽医工作室;进出饲养区应分别设有对车辆进行消毒的消毒液喷淋装置、车辆消毒池和人员更衣、消毒通道;每栋禽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消毒设施、消毒液必须保持有效性;设有防鸟防鼠设施;不得饲养其他禽类动物。
 
  (六)饲养场须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备案的兽医,负责禽只的防疫和疾病控制的管理。
 
  (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肉禽饲养用药管理办法》对肉禽饲养过程中的用药情况实施监管,根据《年度残留监控计划》实施残留检测。
 
  (八)饲养场过去180日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饲养场进行禽流感和新城疫监测。
 
  (九)供应给加工厂的活禽,须先隔离5天及通过禽流感诊断测试。
 
  (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活禽,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官方兽医签发有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并在签发后的3天内运抵屠宰场。
 
  (十一)运载活禽往禽肉加工厂的车辆,不可驶经任何禽流感或其他疫病管制地区。
 
  二、加工厂
 
  (一)屠宰及加工工序,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CNCA)注册允许输出到香港的屠宰加工厂中进行。有关加工厂应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包括 HACCP——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
 
  食物安全重点控制系统)并实施管理。
 
  (二)国家质检总局向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提供一份注册允许出口香港加工厂及其相应饲养场和注册编号的名单,供食环署认可。如加工厂相应供应活禽的饲养场有所变更,须先得到食环署的同意。
 
  (三)食环署可按实际情况,对供港加工厂及其相应饲养场作定期及不定期的视察。对一些需与改善的加工厂和饲养场,提出限期整改或暂停供港整改建议,并由有关检验检疫局执行和向食环署汇报执行情况。
 
  (四)加工厂活禽来源必须来自其相应饲养场。
 
  (五)加工厂须设有防疫消毒设施;不得饲养屠宰活禽以外的动物。
 
  (六)加工厂须为专厂专线、生产单一类冷藏禽肉,防止交叉污染。
 
  (七)在加工厂内的待宰活禽须与生产和存放冷藏禽肉的场所完全分隔开。
 
  (八)活禽进入加工厂后,驻厂兽医核实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并进行宰前检查。
 
  (九)在整个加工流程中,禽只之间要有足够空间,防止接触及交叉污染。
 
  (十)用作禽只脱毛的器具、物料须符合食用安全和保持清洁卫生。
 
  (十一)禽只开膛时,应避免刺破内脏。每次开膛后的工具须经过清洗。去脏后,屠体和内脏不可再接触。
 
  (十二)禽只屠宰后,由驻厂兽医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监督下进行宰后检验,确保适宜于供人食用。
 
  (十三)屠体和内脏经分开处理及洗净后,需经过基本预冷(Primary Chilling)工序。在宰后1小时内,屠体温度降至不高于摄氏8度;在宰后 12小时内,屠体温度降至不高于摄氏4度,其后保持不高于摄氏4度。在宰后2小时内,内脏温度降至不高于摄氏4度,其后保持不高于摄氏4度。
 
  (十四)预冷禽肉和内脏须在72小时内,须进行冻结工序,使中心温度达至不高于摄氏-15度。其后应保持在摄氏-18度的冷冻固体状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高于摄氏-15度。
 
  (十五)一旦加工厂被纳入禽流感或其他疫病管制地区内,加工厂须暂停向香港输出冷藏禽肉和内脏。
 
  三、包装
 
  (一)所有可能接触冷藏禽肉和内脏的容器、包装物料、冰块、干冰,必须洁净卫生,状况良好。
 
  (二)冷藏禽只屠体和内脏须分开封闭包装。整只屠体须独立包装,而分割屠体和内脏可作单件或多件一起包装。包装须在不高于摄氏15度的环境下进行。
 
  (三)经包装的冷藏禽肉及内脏须牢固、清晰地标明出口加工厂卫生注册编号及以下主要资料:
 
  1.商品名称——冷藏禽类名称、内脏名称或品牌全名。
 
  2.如非单一类切割冷藏禽肉件(块)或内脏,须以配料表将成分按重量由多到少列出[注:独立包装冷藏禽只、单一类切割冷藏禽肉件(块)及单一类内脏则不用标示配料表)o
 
  3.[BEST BEFORE:_________DATE___________MONTH________YEAR
 
  此日期前最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的标示(注:必须同时以中文和英文作标示)和生产日期。
 
  4.冷藏禽肉或内脏的数量或重量。
 
  5.加工厂或包装商名称及地址。
 
  6.储存方式或使用指示的说明。
 
  四、运送
 
  (一)产地检验检疫局对供港冷藏禽肉执行现场监装,封签运载车厢,并在卫生证书上注明封号。
 
  (二)前往加工厂运载或正在运载冷藏禽肉的车辆,不可驶经任何禽流感或其他疫病管制地区。
 
  (三)车运冷藏禽肉及内脏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供运送冷藏禽肉及内脏的货车须设有密封式的运货车厢,并设有冷藏装置,冷藏温度应保持在摄氏-18度,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高于摄氏-15度。
 
  2.货车的运货车厢内墙须平滑而不渗水,以方便清洗。
 
  3.在运送期间,货车的运货车厢内须设有金属或塑料盛载器,以供分开存放冷藏禽肉及内脏。
 
  4.货车须设有温度记录装置,在运送途中持续把运货车厢的温度记录在操作图表上。
 
  5.温度显示器须设置在货车外面,以便司机可随时监察运货车厢内的温度。
 
  (四)车运冷藏禽肉及内脏期间须遵守的规定:
 
  1.货车运货车厢必须保持清洁,不得存有废物、污物或其他异物,并应于每次装运前后清洗消毒。
 
  2.货车的运货车厢只可用作运送冷藏禽肉及内脏,而不得同时运送任何其他物品。
 
  3.存放在货车运货车厢内的冷藏禽肉及内脏,冷藏温度应保持在摄氏-18度,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高于摄氏-15度,而存放方式须能确保冷藏禽肉及内脏保持清洁。
 
  4.除装卸冷藏禽肉及内脏外,货车车厢的所有门窗均须关闭妥当,在运货车厢载有冷藏禽肉及内脏时,其冷冻装置须不断保持运作。
 
  5.除为了装卸冷藏禽肉及内脏或清洗、消毒及维修货车的运货车厢外,任何人不得进入运货车厢内。
 
  6.货车的运货车厢的冷藏装置及温度计须于任何时刻保持良好的操作状况。
 
  (五)船运冷藏禽肉及内脏须符合下列条件:
 
  1.冷藏禽肉及内脏须以密封的冷藏柜盛载,并在运送途中冷藏温度应保持在摄氏-18度,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高于摄氏-15度。
 
  2.冷藏柜内壁须平滑而不渗水,以方便清洗。
 
  3.冷藏柜须设有温度记录装置或其他相同功能的独立温度计,于运送途中持续把运货货柜的温度记录在操作图表上。
 
  (六)船运冷藏禽肉及内脏期间须遵守的规定:
 
  1.冷藏柜内必须保持清洁,不得存有废物、污物或其他异物。盛装冷藏禽肉及内脏后的冷藏柜应于每次装运前后清洗消毒。
 
  2.冷藏柜的冷藏装置及温度计或其他独立的温度计须于任何时刻保持良好的操作状况。
 
  (七)空运冷藏禽肉及内脏须符合下列条件:
 
  1.冷藏禽肉及内脏须以合适容器盛载,运送途中冷藏温度应保持在摄氏-18度,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高于摄氏-15度。
 
  2.所有可能接触冷藏禽肉及内脏的容器、干冰或冷藏物料,必须清洁卫生,状况良好。
 
  (八)空运冷藏禽肉及内脏期间须遵守的规定:
 
  1.盛装冷藏禽肉及内脏的容器应于装运前清洗消毒。
 
  2.容器须完好无缺。
 
  五、卫生证书
 
  (一)每批成品须随货附有内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官方兽医签发的卫生证书。
 
  (二)在现有禽肉卫生证书的卫生声明中加入
 
  “用作生产本批次禽肉的活禽在宰前经隔离检验检疫,并无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The consignment of poultry meat was derived from live poultry which had been subject to quarantine and inspection before slaughter and were found not infected with 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
 
  (三)卫生证书须明确注明:
 
  1.“冷藏(Frozen)”产品。
 
  2.出口企业名称。
 
  3.加工厂名称、地址、注册编号。
 
  4.生产日期。
 
  5.产品付运日期(Date of Dispatch)。
 
  6.用作生产本批冷藏禽肉产品的饲养场注册编号。
 
  7.监装运载车厢封号(铅封号)。
 地区: 中国 
 标签: 禽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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