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北京市酒类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第25号令)的规定,现将北京市实施酒类流通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份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二、北京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已于2006年4月全面展开,凡在北京市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
三、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应向区(县)商务局提交以下材料:(一)《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可通过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网站http://www.bjmbc.gov.cn 下载,或到所在地的区(县)商务局领取)一式两份。(二)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区(县)商务局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四、《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商务局办理变更手续。区(县)商务局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
五、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
六、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七、逾期未办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将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由相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未按规定使用《随附单》的,将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由相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特此通告。
附:各区(县)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暨购买随附单联系方式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
各区(县)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暨购买随附单联系方式
区 县 |
办 公 地 址 |
联系电话 |
东城区 | 东城区金宝街52号区行政服务中心2层56窗口 | 65258800-8250 |
西城区 | 西城区真武庙四条甲6号210室 | 68012348 |
崇文区 | 崇文区珠市口东大街10-1楼区行政服务中心19、20号窗口 | 67072737 |
宣武区 | 宣武区广安门南街68号区政府2号楼806室 | 83976038 |
朝阳区 | 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楼一层北大厅 | 84681126 |
海淀区 | 海淀区四季青路6号区招商大厦一层西大厅 | 88498916 |
丰台区 | 丰台区北京西站南路168号1101房间 | 63258393 |
石景山区 | 石景山区八角西街12号行政服务大厅商务口 | 68862120 |
门头沟区 | 门头沟区门头沟路4号河滩旅馆院东楼301室 | 69866928 |
房山区 | 房山区良乡工业开发区金光路1号 | 69373931 |
通州区 | 通州区新华北街34号 | 69547697 |
顺义区 | 顺义区站前街顺鑫商务大厦10层 | 69445224 |
大兴区 | 大兴区兴华中路3段15号综合服务中心商窗口 | 81296067 |
昌平区 | 昌平区南环路55号一楼办公大厅 | 69741262 |
平谷区 | 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综合服务大厅商务局口 | 89988293 |
怀柔区 | 怀柔区迎宾中路21号商务局305室 | 69645338 |
密云县 | 密云县车站路3—3号(县城管大队南院) | 69080016 |
延庆县 | 延庆县延庆镇新城街2号6016室 | 69102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