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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并公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期限的通知(国质检量[2004]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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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10 09:20:50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1437
核心提示:关于制定并公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期限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量[2004]427号
发布日期 2004-06-04 生效日期 2004-06-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6-06-08
属性 专业属性 计量相关
备注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zvfg/gfxwj/jl/201502/P020150204581061380118.pdf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6年第55号)
 地区: 中国 
 标签: 检定 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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