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威海市食品摊贩整治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威海市食品摊贩整治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6-30 10:57:27  来源: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6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保障食品消费安全,规范小食品店经营管理,结合我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的整体部署,市局制定了《威海市食品摊贩整治规范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4-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weihaifda.gov.cn/art/2015/4/17/art_14212_436705.html
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级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保障食品消费安全,规范小食品店经营管理,结合我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的整体部署,市局制定了《威海市食品摊贩整治规范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16日
 
  威海市食品摊贩整治规范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食品消费集中场所食品摊贩经营管理,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摊贩安全主体责任,健全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坚持监督管理和扶持发展相结合,集中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统筹兼顾,依法监管,有效规范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规范引导,逐步完善和创新监管机制,提升食品摊贩规范管理工作水平,环境卫生和加工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到位,食品安全突出隐患基本消除,基本建成食品摊贩日常监管机制。
 
  三、整治规范范围
 
  经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食品消费集中场所内的食品摊贩。包括现场制售食品,提供或不提供现场就餐服务场所及设施的、销售非自制食品的食品摊贩。
 
  四、整治规范时间及任务安排
 
  2015年9月底前完成主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食品摊贩整治规范任务,2016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消费集中场所的食品摊贩的整治规范。
 
  五、整治规范标准
 
  1、按照《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附件1)所登记的事项从事经营活动;签定食品安全责任书(附件2)。
 
  2、悬挂《食品经营公示卡》(附件3)、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其他食品相关检验检测证明等;
 
  3、留存证明进货渠道合法的供货者许可证复印件、供货单据。
 
  4、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一次性或集中消毒餐具、饮具,食品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配备防蝇、防尘、保洁设施;
 
  5、现场需进行食品或工具、容器清洗的,应设置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水池,污水排放应不影响周边环境;餐厨废弃物应存放在专用加盖或者密闭容器中。
 
  6、食品制售摊贩应公示(附件4)所使用的米、面、油、肉、鱼等加工原料,添加剂的名称和生产厂家。
 
  六、检查重点
 
  各区市局要加强监督检查,明确市场开办者(管理者)和食品摊贩应当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义务,督促市场食品摊贩自觉守法经营、执行规范标准,并做好检查记录(附件5)。检查重点为:
 
  (一)经营资格情况。《食品经营公示卡》、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责任书是否齐全和真实有效,并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二)场所卫生情况。经营场所是否保持内部环境整洁,是否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食品是否与其它商品分区摆放。
 
  (三)索证索票情况。是否保留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许可证(复印件)和食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
 
  (四)食品质量情况。是否有“三无”、假劣、过期食品;食品标示是否虚假,是否有QS标识;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五)原料、添加剂使用情况。是否有对使用的原料、添加剂如实登记记录,是否使用过期食品、回收食品加工制作食品,是否储存、使用亚硝酸盐、苯甲酸、明矾等禁用或限用物质。
 
  (六)厨房、餐饮具清洁情况。厨房是否清洁卫生,餐厨垃圾是否及时清理,容器具、餐饮具是否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
 
  七、工作要求
 
  (一)要摸底建档。以市场、镇(街道)、村(居、社区)为单位,对各区市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市场和其他消费集中场所内食品摊贩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摸清辖区内各类食品摊贩的基本情况,建立监管档案,并进行分类整理。
 
  (二)组织培训和自查自纠。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区市局组织开展对市场开办方和食品摊贩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摊贩标准要求等专题培训,提高各经营主体参与整治与规范的积极性,在限定的时间内,对照标准要求尽快完善软硬件设施,实现合法经营。
 
  (三)全面整治规范。织密监管网格,确保责任到人。各区市局要细化监管责任,实施网格化、规范化、痕迹化监管,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监管责任,责任到人,确保不留空白、盲区和死角;要将整治规范工作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监管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指导规范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要有记录,违法违规要有查处,切实达到整治规范目标。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舆论引导。要深入农村、社区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提高公众消费安全意识,及时发布整治规范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先进经验,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要取得各镇(街道)的支持配合,发挥社会监督机制特别是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方便群众举报,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消费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督导检查和情况调度。对食品摊贩的整治规范纳入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工作项目进行督查考核。市局将按照本方案定期对全市的整治规范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情况调度,加强督查情况反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和发现的问题,确保工作进度平衡和任务落实。各区市局要抓好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和督促工作,各市区局要按照本方案的时间工作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食品摊贩整治规范计划表》,包括本辖区各类市场布局情况和食品摊贩数量、整治规范的计划进度。计划表于2015年5月10日前上报市局。食品摊贩规范工作总结,分别于2015年10月15日前和2016年9月15日前报送市局。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97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1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