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制定了《上海市商品过度包装监督抽查技术规范》,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6月10日起开始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上海市商品过度包装监督抽查技术规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6月2日
附件
上海市商品过度包装监督抽查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对食品、化妆品商品过度包装的监督抽查。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规则、结论用语、异议处理和复检、样品的处置及附则。
2产品分类
商品过度包装监督抽查的范围包括饮料酒、糕点、粮食、保健食品、其他食品和化妆品等类别。
3术语和定义
过度包装:超出适度的包装功能需求,其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超过必要程度的包装。
包装层数:完全包裹产品的包装的层数,不含初始包装层。
.I2包装空隙率:商品销售包装内不必要的空间体积与商品销售包装体积的比率。
包装成本:与产品包装相关的费用。包括包装材料的成本、加工费用,包装操作费用以及包装件运输费用的总和。
4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
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JJF 1244《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
关于商品包装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5抽样
5.1抽样方法
5.1.1抽样人员(至少2人)应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发的监督抽查委托书、监督抽查通知书和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到销售场所或生产企业抽取包装食品、化妆品的样品。
5.1.2抽到的食品或化妆品样品必须进行封样,要求严密、牢固、使其不易被启封损坏、调换,并由抽样人员随身带回。
5.1.3对食品或化妆品包装的抽样,应在食品或化妆品销售场所的待销商品或者生产企业经检验合格且完成包装的成品中抽取。抽样时应填写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监督检验抽样单(抽样单格式见JJF1244《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附录A)。抽样单必须逐项准确清晰填写,在销售场所抽样的,还应当记录生产企业相关信息,由抽样和被抽样单位双方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5.1.4在生产企业进行抽样时,应同时检查食品或化妆品除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的总和与食品或化妆品销售价格比,并填写食品和化妆品包装成本与销售价格登记表(登记表格式见JJF1244《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附录B)。在销售企业进行抽样时,不对该项目进行检查。如果对项目有疑问,可追溯到该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5.1.5 抽查中,若存在企业拒绝抽样、假冒他人商品等情况,应立即通知企业所在地负责商品包装物减量的区(县)监管部门,以便及时处理,同时将相关情况报任务下达部门。对经协调仍然拒绝抽样的,抽查人员要做好相关记录,抽查结束后报任务下达部门。
5.2抽样数量
对同一品种、同一包装样式的食品和化妆品,抽样数量一般为1件。
6 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 |
强制性/ 推荐性 |
1 |
包装空隙率 |
GB 23350 JJF 1244 |
强制性 |
2 |
包装层数 |
GB 23350 JJF 1244 |
强制性 |
3 |
包装成本与销售价格比率注 |
GB 23350 JJF 1244 |
强制性 |
注:包装成本与销售价格比率仅适用于生产领域的检查。
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2.1以不破坏食品或化妆品的初始包装为原则;
6.2.2不得改变食品或化妆品本身属性,不得破坏食品或化妆品本身质量;
6.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7 判定规则
食品或化妆品包装中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及包装成本与销售价格比率3个项目中均要符合GB 23350、JJF1244的要求。凡是超过上述3个限量要求中任何1项的即为过度包装。
8 结论用语
8.1如果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以及包装成本和销售价格比率均合格的,总体结论为:该商品包装的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以及包装成本和销售价格比率均合格,该商品的包装不属于过度包装。
8.2如果包装空隙率和包装层数均合格,但是,因为是在销售场所抽样的,未对包装成本和销售价格比率进行检查的,总体结论为:该商品包装的包装空隙率和包装层数均合格。
8.3如果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以及包装成本和销售价格比率3个项目中有1项或1项以上不合格的,总体结论为:该商品包装的xx项目合格,xx项目不合格,该商品的包装属于过度包装。
9 异议处理和复检
受检企业对不合格检验结果有异议的, 应于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异议的调查和处理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等证据证明的,裁定不予复检。
9.2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在原样上复检。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10样品处置
10.1抽取样品后的样品确认
凡在流通领域、经营性用户处抽取的样品,抽样后,应当以特快专递书面通知相关企业,要求其在15日内确认样品的真实性。相关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在15日内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如确认样品为假冒的,终止检验,移交任务下达部门依法处理。
10.2检验工作结束后,样品按以下规定处置。
10.2.1监督抽查合格的样品,向受检企业发送检验报告的同时发送领样通知书。
10.2.2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样品,在异议期结束后3日内发送领样通知书。
10.2.3受检企业收到领样通知书之日起,满1个月未领取被抽样品的,承检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保留相关处理记录。
10.2.4抽检样品易腐败变质或保质期较短的特殊产品,承检机构可不退还受检企业,但应向受检企业说明情况。
11 附则
本规范编写单位: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本规范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