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审批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辽食药监办生〔2015〕94号)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审批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辽食药监办生〔2015〕9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6-09 09:56:47  来源: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97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省局关于进一步深化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规范许可事项,方便企业申办,现将相关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发布单位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辽食药监办生〔2015〕94号
发布日期 2015-05-06 生效日期 2015-05-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lnfda.gov.cn/CL0888/34581.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绥中、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局关于进一步深化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规范许可事项,方便企业申办,现将相关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实行“多证合一”
 
  一是对于审批机关一次性审查、一次性颁发多品种证书的,证书加盖新审批机关公章。二是对于按照有效期限最短的原则,直接换发有效期限相同新证书的,证书统一加盖新审批机关公章,原证书的审批机关分别对原证书有效期限内的审批质量负责。三是对同一生产企业,原则上由一个审批机关审批发证,具体审批机关按省局关于下放审批权限的指导意见执行。对目前同一企业的不同许可申请品种由两个以上审批机关分别审批的,统一由确认后的审批机关组织审批企业全部品种许可申请。四是食品分类方式、许可编号方式、审查要求暂保持不变,许可证撤回、撤销、吊销、注销按原规定执行,逐步整合许可申报材料。
 
  二、关于许可检验调整
 
  一是新建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后,直接予以发证。二是企业在许可申请受理后,可自行组织许可检验,凭借许可证验证码在产品上市前登陆省局官网登记相关检验信息,信息登记后可即时查询。三是企业应于登记信息后5日内,向许可审批机关提交企业许可发证检验合格情况(见附件)报告。检验报告必须由已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并且有能力依据许可检验规定出具相关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及检验结论仍按原规定执行,一个产品标准对应一份检验报告。四是负责审批的监管部门自企业提交报告后2日内核对企业网上填报信息与检验报告信息的一致性及检验报告的有效性,核对后上网公告。五是对于有效期届满需要换证的企业,经现场审查合格后直接换发新证。对原发证检验合格的食品品种不再实施许可检验,对无发证检验合格结论的食品品种继续实施许可检验。已检验和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情况均实行网上公示。六是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取消对许可检验机构的指定,取消检验机构网上录入发证检验结果环节。
 
  三、关于简化企业增加新产品的许可审批
 
  一是对于企业增加生产新的食品类别的,经实地核查合格后,直接予以换发新证,产品检验按“调整许可检验”的要求执行。二是对于企业增加新的食品单元的,其产品工艺、设备设施等许可条件未发生改变的,企业提交免于现场审查申请,经审批机关确认后,企业重新登记许可检验情况,许可证书不作变更。三是对于企业增加新的食品单元但许可条件发生改变的,按原规定执行。
 
  四、关于整改验收方式调整
 
  一是对进行现场实地核查的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后,直接予以发证。二是辖区内负责审批工作的监管部门在企业获证(换证)1个月内组织验收,验收后的许可审查改进表作为日常监管档案存档,不再作为许可审批材料存档。
 
  五、关于缩减许可审批时限
 
  许可审批时限由现行的60个工作日压缩至20个工作日。其中,现场审查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许可审批发证应自现场审查结束之日起10日内完成。
 
  六、关于强化证后监管措施
 
  负责审批工作的监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复核性检查,具体实施机关可以是审批机关,也可以由其委托其他机关进行。复核性检查应在企业获证(含换证)1个月内完成。检查后可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对于未进行发证检验出厂销售的,除不予公示准予出厂销售产品名单外,加强查验产品的出厂检验落实情况,发现企业未严格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理;二是对于整改不合格的,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处理;三是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均应对产品实施一次监督抽检,抽检不合格的,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市或县级局要加强协调,确保抽检工作能有效落实。
 
  七、关于对企业进行复合性检查的时限要求
 
  对获证后企业的复合性检查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完成,具体时间应掌握在企业获证产品上市前后,最迟不应超过产品上市后5日。企业新获证、换证或增加许可产品范围前,应采取措施要求企业报告产品的拟上市时间、品种及主要销售地区等事项,以便审批机关掌握企业产品上市的有关情况,及时做好复合性检查的工作安排。对企业获证1个月后未生产销售产品的,应先行验收企业的整改情况,产品检验情况的查验及监督抽检延后进行。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5月6日
 地区: 辽宁 
 标签: 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3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15)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51)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5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