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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三证合一”注册登记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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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6-08 08:33:03  来源:开封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42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试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注册登记制度。
发布单位
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汴政[2015]41号
发布日期 2015-05-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kaifeng.gov.cn/sitegroup/root/html/8a28897b42116313014211a651c101b7/744353f9e30d4b5db440ab6e3582fbc7.html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试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注册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试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含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依托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平台,按照“一表申请、一窗收件、并联审批、核发一照”的模式,在不改变原有照(证)号编码规则和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国家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申请人一表申请,各级行政服务中心“三证合一”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公安部门数据共享、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核发一照。申请人申请“三证合一”的,核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
 
  2.企业在开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涉企相关手续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商业银行,对企业提交标注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应当予以认可。
 
  3.各县区要尽快建立完善行政服务中心“三证合一”综合窗口,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4.开封市“三证合一”注册登记制度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试行,国务院、省政府如有关于“三证合一”注册登记制度新的要求,按照新要求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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