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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监管制度(试行)》的通知(青牧发〔2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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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5-27 11:19:09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53
核心提示:《青岛市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监管制度(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发布单位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青牧发〔2013〕4号
发布日期 2013-01-31 生效日期 2013-01-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qingdao.gov.cn/n172/n24624151/n24630615/n24630629/n24630643/130914204220164803.html
各市、区畜牧兽医局,李沧区政府农办,红岛经济区(高新区)综合事务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青岛市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监管制度(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
 
  2013年1月31日
 
  青岛市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监管制度(试行)
 
  为扎实推进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惩戒失信行为,打击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实施对象
 
  对通过检测、检查、举报、通报、新闻媒体曝光等途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殖场(户)、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将其列入“黑名单”监管:
 
  (一)在猪、牛、羊等动物饲养过程中添加“瘦肉精”(包括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等,下同)等违禁药物和化合物的;
 
  (二)在鸡、鸭等禽类饲养过程中喂食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违禁药物和化合物的;
 
  (三)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的;
 
  (四)不按规定建立养殖记录薄和兽药饲料购入、使用台账且不整改的;
 
  (五)非法生产、经营、贩卖或教唆使用“瘦肉精”、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国家禁止在食用动物饲养中使用的药物、化合物、添加剂的;
 
  (六)生产和贩卖假劣兽药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
 
  (七)无证生产、经营兽药和无证生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
 
  (八)收购、贩运含“瘦肉精”、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违禁药物和化合物的畜禽及其产品的;
 
  (九)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过程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违禁化合物的;
 
  (十)无“两证”(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准运证明)从事生鲜乳收购运输的;
 
  (十一)违规调运动物,未落实隔离检疫制度,引起动物疫情的;
 
  (十二)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行免疫的;
 
  (十三)擅自销售和外调染疫动物的;
 
  (十四)养殖场(户)出售病死动物的;
 
  (十五)养殖场(户)出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的;
 
  (十六)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七)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八)拒不接受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
 
  (十九)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十)在畜禽养殖和贩运环节、兽药饲料生产经营环节、动物检疫和疫病防控环节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
 
  分级管理
 
  对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实行市和区(市)两级管理。对存在前述行为的养殖场(户)、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各区、市畜牧兽医局应全部纳入本级“黑名单”监管,并上报市畜牧兽医局。市畜牧局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兽药饲料、疫病防控三个“黑名单”专门审查组,对各区、市的“黑名单”进行审查筛选,建立市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黑名单”。
 
  三、建立程序
 
  (一)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或个人,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上报市局前3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当事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名单报送。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拟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或个人,在查实相关应列入“黑名单”管理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将详细案情及陈述申辩报告等材料一并报市局质监处。
 
  (三)审查列管。市局质监处统一受理各区、市报送的名单及相关材料,协调各专门审查组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属于市级“黑名单”列管对象的,由各专门审查组提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列入“黑名单”管理。
 
  (四)列管解除。对“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列管期一年。在“黑名单”期限届满之日起前20日内,由各区、市组织对到期“黑名单”列管对象的检查,确认当事人对违规行为认真进行整改并全部到位的,可将其从本级“黑名单”中移除;并将市级“黑名单”列管企业的整改结果书面报市局质监处,经市局专门审查组审查确认当事人对违规行为认真进行整改并全部到位的,由各专门审查组提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将其从市级“黑名单”中移除。
 
  四、管理使用
 
  (一)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每季度末通过媒体公布本季度监管“黑名单”;市畜牧兽医局每季度初通过青岛畜牧信息网公布上季度监管“黑名单”。
 
  (二)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黑名单”信息书面告知与之有业务关联的单位。
 
  (三)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加强其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直至达到整改要求。经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增加对列入“黑名单”管理企业、养殖场(户)或个人的检查频次,将其产品列为本辖区重点监控产品。
 
  (五)对未解除“黑名单”列管的企业、养殖场(户)或个人,不得申报、审批国家政策扶持项目;
 
  (六)企业、养殖场(户)或个人在列管期内再次违法被查处,或两年内两次以上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依法从重处罚;法律有规定的,依法对其实行行业禁入。
 
  (七)对列入“黑名单”监管的企业、养殖场(户)或个人,凡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依法进行处罚,严禁以管代罚、以罚代刑。
 
  (八)将“黑名单”建立和管理使用情况列入对区、市和各有关处室站所的工作考核。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岛市畜牧兽医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黑名单”专门审查组成员名单;
 
  2.青岛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黑名单”登记表(样表)。
 
  3.青岛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黑名单”档案表(样表)[官网附件不能下]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
 
  20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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