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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辽食药监办保〔201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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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5-11 15:27:40  来源: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2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2015年全省保健食品监管工作将重点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并将纳入省局对各市局的绩效考核,严防源发性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现发布关于开展全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辽食药监办保〔2015〕76号
发布日期 2015-04-2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nfda.gov.cn/CL0888/34285.html
各市及绥中、昌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2015年全省保健食品监管工作将重点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并将纳入省局对各市局的绩效考核,严防源发性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晰、细化工作职责,制定本地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管计划,二季度对辖区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覆盖率不低于30%,三季度对辖区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覆盖率不低于60%,四季度对辖区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二、工作内容
 
  (一)检查内容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执行情况;保健食品委托生产情况;保健食品标签标识情况等。
 
  (二)检查重点
 
  1.违法添加行为。重点检查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的辅助降血糖、辅助降血压、辅助降血糖、辅助降血脂、减肥、增强免疫力、缓解体力疲劳类等产品生产企业,根据监管工作实际,对生产企业的产品有靶向性地进行监督抽检。查堵可能发生问题的生产漏洞。
 
  2.《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及质量管理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厂房、设备和设施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及使用;原料验收与使用环节是否符合要求;生产产品的配方和工艺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生产记录是否真实完整;产品留样制度和出厂检验制度是否建立。
 
  3.保健食品委托加工行为。对委托方重点检查:委托生产的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是否明确委托方对产品质量负总责;是否审核物料供应商资质、原辅料检验报告书、批生产记录、检验记录、成品放行;是否具有与产品经营相适应的储存及可溯源的销售台账;是否制定留样制度并对每批产品进行留样;是否在产品营销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对受托方重点检查:是否有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规定组织生产;物料储存、检验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保健食品注册批准的配方工艺进行生产;委托方是否对生产全过程进行质量监控和技术指导;成品是否按备案标准检验合格出厂;成品储存、运输是否符合规定;批生产记录是否按规定记录、保存;是否对每一批产品的留样等。
 
  4.保健食品标签标识情况。重点检查保健食品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明确监管职责,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监督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管理。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抓好工作落实。加强保健食品安全信息分析与预判,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
 
  (二)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要依法行政,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现场检查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要及时采取下架、暂停生产销售、责令召回、信息通报等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及时上报信息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总结工作。5月15日前报送全年监督检查工作计划;6月20日前报送2季度工作情况;9月20日前报送3季度工作情况;12月20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张达敏
 
  联系电话:024-3160709013130202566
 
  传 真: 02-31607090
 
  电子邮箱:baohuachu@lnfda.gov.cn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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